曾祖秀医疗事故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0:30
曾祖秀医疗事故案 署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受中创联律师事务所的托付,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署理人,依法宣布署理定见如下,仅供法庭参阅: 产妇曾祖秀经B超检测得知腹中怀的竟然是双胞胎 ,带着对新生命行将诞辰的高兴,于2004年5月17日入住或人民医院。但是令其全家始料未及的是,5月26日清晨,产妇曾祖秀在进行第2次剖宫手术时逝世,两个小生命也因没能得到母乳的及时喂食,先后仓促脱离人世。经某县卫生局托付某某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断定,以为曾祖秀的逝世归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在医治方面存在经验不足,病况调查上不行细心,有必定的缺点。但与患者的逝世没有因果关系。署理人以为:一、依据该医疗事故技能断定,医方在医治方面有必定的差错应当在其差错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则:“公民、因为差错危害国家、团体、别人的产业,危害人身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被告存在的差错是显着的。首要,居于被告的工作特色,断定医方是否存在差错,应当断定医方是否本着该水平,实行最完善的责任。假如医方在从事医治时怠于实行该应尽的留意责任,然后导致别人人身遭到危害生命损失,应当确定医方有差错。产妇曾祖秀入院时医方确诊:。1双胎期孕,2中骨盆狭隘,3妊高依据确凿,4胎膜早破,5产时感染。能够看出这是一个一般的剖宫手术,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仅仅做这个手术时需要对感染问题、双胎问题作特别的处理。被告是一个有着数十年悠长前史的医院,在进行这个一般的手术时却呈现了经验不足。依据依据证明,这种经验不足,彻底是被告没有尽其水平实行最完善的留意责任所导致,实践上是被告存在过于自信差错或疏忽大意差错。在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第4页第4排中:“患者前胎膜早破三天,是导致子宫感染的主要原因。”第3页:“第2次剖腹探查,行子宫全切除手术是考虑产褥期子宫感染。”很显然产妇曾祖秀入院时,被告就现已知道其子宫感染严峻,在第一次剖宫时被告就应当对子宫的感染作特别的处理。因为被告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处理感染不力导致感染在子宫持续扩展。比及危害成果现已发作,才决议第2次剖腹切除子宫,悲惨剧不可防止的发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被告出示的病历记载,没有5月17日做第一次剖腹手术的记载,到5月19日才决议改用高级抗菌素。被告没有依据证明其在5月17日的医疗行为没有差错,而5月19日才改用高级抗菌素,足以证明被告在5月19日曾经没有对产妇曾祖秀的子宫感染问题作特别的处理。被告在辩论中辩称:被告现已在曾祖秀住院过程中认真执行了三级医生查房,并请专家会。但被告并没有依据予以证明,所谓的专家会诊医生查房都是在第一次剖腹手术之后、发作在病况恶化加重之后。假如被告一开始就本着其最高水平,实行最完善的责任。一开始就有张某、陈某、杨某等临床经验丰富的专家进行会诊、进行手术,经验不足的状况是能够防止的。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上经验不足的表述,其实便是被告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差错。 其次,依据被告的工作特色,判别医方是否存在差错的另一个规范,医方是否尽到合理的留意责任。当然医方的留意责任,并非抽象的尽一般人的一般、仁慈办理的责任。因为医方的行为往往决议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医方的留意责任应称为:最完善或彻底之留意责任,即寻求最大安全性的责任。产妇曾祖秀入住或人民医院,实践大将自己和胎儿的健康与生命彻底托付给被告。被告应当尽彻底留意责任维护其健康及生命安全。但是被告却在病况调查上不行细心,这是与医方寻求最大安全性留意责任不相符的,也是被告的工作纪律所不允许呈现的。我国中医有句行话叫望、闻、问、切,便是要求细心的调查病况。假如医方在确诊时,病况调查不行细心,就会呈现误诊、误判;假如进行手术中病况调查不细心,就会危及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本案中因为被告在病况上调查不行细心,在第一次剖腹时没有对产妇曾祖秀的子宫感染做特别的处理,致使感染敏捷恶化。病况调查上不行细心,从被告的工作特色和应尽的留意责任来看,被告的行为不是一般差错而是重大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