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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普通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2:59
违约职责一般来说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则承当相应的违约状况,能够表现为因违约行为的发作,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完成,然后危害了债务。那么,与劳动合同违约职责有哪些不同?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劳动合同违约职责与一般违约职责有什么不同
1、职责性质不同。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职责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两边当事人适用是相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尽管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首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一起统筹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职责类型不同。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职责仅为民事职责。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分为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两种。并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职责仍差异于一般民事合同的民事职责,首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职责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职责的约好有必要与法令规则相共同,不然往往无效。
3、归责准则不同。一般民事合同实施严厉职责准则,仅以差错职责为破例,对当事人两边共同适用。劳动合同实施分立职责准则,用人单位承当无差错职责,劳动者承当差错职责。这首要由于劳动合同触及劳动者的根本人权,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位置,为维护其利益的需求。
4、违约职责形状不同。一般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职责、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职责、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要前两种景象,而无预期违约。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则或约好上,二者是共同的。一般民事合同一起还规则非违约方的减损职责,在破例状况下也可无差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差错首要职责准则和情事改变准则。
劳动合同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职责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职责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以为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只要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令与理论都以为应具有四个要件:违约行为、危害现实、违约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片面上的差错。
根据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宜选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职责要件的规则,即劳动合同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首要根据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职责构成上并不以危害现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景象下,危害现实仅是在承当赔偿损失违约职责时的一个条件,并不能说,无危害现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能够不承当违约职责。
2、劳动合同违约职责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只便利裁判,利于进步劳动合同违约职责的追查功率,并且能够促进当事人添加履行合同的职责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劳动合同违约职责与一般违约职责两者之间职责性质不同,职责类型不同,归责准则不同,违约职责形状不同以及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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