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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6:0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子级别统辖规范的规则
(冀高法〔2013〕103号,2013年11月25日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
为了便当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作业的监督辅导,进步审判功率,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子争议金额级别统辖规范作如下调整: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辖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五、婚姻、承继、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作争议等案子,以及群体性纠纷案子,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低于本规则诉讼标的金额,以为归于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或许疑问、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子作为第一审案子受理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七、实施会集统辖的涉外民商事案子和知识产权案子,按现行规则履行。
八、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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