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9:00
一、概念 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罪(刑法第251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损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伴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在,违法目标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气。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气,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时间的前史开展中构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气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气是在长时间的前史开展过程中构成的,宪法规则各民族“都有坚持或许变革自己的风俗习气的自在”。损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的行为,则侵略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力,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爱情与民族自尊心,损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准则,理应予以制止。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不合法干与、损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的行为。干与、损坏的方式表现为使用暴力、钳制、使用权势、运用行政办法等。从内容上看,首要表现为逼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动自己的风俗习气,干与或损坏少数民族依据自己的风俗习气所进行的合理举动。例如,强制回族大众食用猪肉,制止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这儿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榜首,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的客观行为,有必要具有强制性。假如以宣传教育的办法,促进少数民族自愿抛弃、变革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气,则不构本钱罪。第二,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的行为,有必要具有不合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气的干与是没有合法依据的。第三,所侵略的有必要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气,即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气;这种风俗习气有必要是在长时间的出产、日子过程中构成的、具有大众基础的风俗习气,因而,侵略汉族风俗习气的行为、以及干与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依据风俗习气所进行的活动,就不构本钱罪。 依据本条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情节严重的,才构本钱罪。情节严重首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引起了民族纠纷、发作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违法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政治水平不高、或许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气缺少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能够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许进行批评教育。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的上述行为,才具有违法的社会损害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冒犯刑法的,应依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损害程度,以其他违法论处。 (四)、片面要件 本罪片面上有必要是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侵略少数民族坚持与变革本民族风俗习气的损害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违法的动机怎么,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三、确定 区别本罪与不合法掠夺公民宗教信仰自在罪的边界 1、违法客体的不同。不合法掠夺公民宗教信仰自在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在权,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罪侵略客体是少数民族的坚持和变革本民族风俗习气的自在权。 2、侵略的目标不同。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罪侵略的目标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气不包括汉族公民的风俗习气;而不合法掠夺公民宗教信仰自在罪的违法目标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汉族公民。 3、违法的客观方面不同,不合法掠夺公民宗教信仰自在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在进行不合法掠夺,而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罪在客观上首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损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的行为。别的,一般说来,两罪的违法行为发作的地址也常常不同。其间,不合法掠夺宗教信仰自在罪多发作在教堂、寺庙,或其他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罪,则较少发作在这些场所。 4、两罪片面成心的内容不同,二者尽管都是成心违法,但成心的内容是不同的,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坚持和变革本民族风俗习气的自在,但仍成心加以侵略;不合法掠夺公民宗教信仰自在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在而成心予以不合法掠夺。 四、处分 犯本条所科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掠夺公民的宗教信仰由和侵略少数民族风俗习气,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