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4:19
发布部分: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120号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 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转发予你们,望仔细贯彻履行。 附件: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   (1994年8月26日 厅函生[1994]124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上市公司部来函问询员工股转让事宜,现答复如下: 在《公司法》施行前,按我委《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建立的有内部员工股的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员工股的转让仍应履行《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处理规则》(体改生[1993]114)。向内部员工配售股份的社会征集股份公司,其员工股的转让仍应履行《关于社会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员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则》(体改生[1994]15号)。 一、定向征集公司的内部员工股的转让应履行《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处理规则》第 二十九条,即“内部员工持股的定向征集公司转为社会征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买卖处理暂行条例》规则的批阅程序处理。内部员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干上市转让。” 二、社会征集公司向员工发行股份的转让应履行《关于社会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员工配售股份的试点规则》第一条第三款,即“向员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买卖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已上市的员工股与该公司其他上市股在送配股的转让方面不再区别对待,统一按公司送配股转让的方法处理。 《公司法》收效后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在还不能发行内部员工股。如国家依据《公司法》公布了内部员工持股的新规则,员工股的发行和转让则按新的规则履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