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5:12问:因为2008年新施行的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要向劳作者付出必定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免除劳作合同时劳作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假如要交所得税,那么此部分经济补偿所要交的所得税应怎么核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回复:您好:针对您所供给的信息扼要回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第157号)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则:“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并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关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答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均匀。详细均匀方法为: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依照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际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年核算。”据此,你单位给劳作者的补偿金假如没有超越当地均匀薪酬的3倍则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如超越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的3倍的部分可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详细处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