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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0:48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言是指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的遗言。 
2、自书遗言是指必须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 并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4、录音遗言是指遗言人用录音的方式制造的自己口述的遗言。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可以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式,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5、口头遗言是指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以口头方式所立的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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