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3:55
行政不作为是相关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或许的景象比较,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虽然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本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比较,其损害性更具隐蔽性。现在学界关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监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期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关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现在理论界还没有构成共同的观念。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榜首,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职责,而且具有作为的或许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职责,在应当为之且或许为之的情况下,却回绝实行的一种行为方法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的合法恳求,应当实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实行或延迟实行的一种行为方法3;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恳求应当实行能实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实行的行为方法。4上述观念,归纳起来,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联系的视点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着重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恳求末不怕牺牲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职责。很显然,这些概的价值取向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的。这当然不能说其错,但者以为,这样的知道至少是有所偏漏的。固然,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首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略,但也有或许呈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妥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景象。5若按上这了解,则只包含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景象,而疏忽了对后一种景象,而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景象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所以,笔者以为,行政不作为能够这样了解即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规模内,负有活跃施行法定为职责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或许作为的情况下而本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它包含以下几层意义:1、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既能够是行政主体,也能够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还能够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公务人员,如行政托付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这儿要指出的是,因为不作为主体的职权获得的方法不同,有必要差异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为主体与行政不作为的职责主体两个概念。简略讲,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是指在该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必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而行政不作为的职责主体则是指在该违法行为中应独立承当相应法令职责的主体。负有活跃作为职责而末实行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并不妥然地成为不作为职责主体。不作为职责主体的确定关键是要看该 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职责相对应的独立的法令地位。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有必要是对行政作为职责的不实行。因为行政不作为之行为主侵权责在不同的法令联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不能将其一切的不作为行为都不加差异的归入行政不为之列。在这儿说到的行政不作为职责应契合以下条件:其一,有必要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职责,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职责。关于相对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恳求,行政主体只能就有关行政管理方面,在其职责权限规模内作出的行为。其二,有必要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清晰、具体规定的作为职责而非道义上的要求。因为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法令机关,一起担负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两层职责,行政法令既要重视功率与公正,又要顾公益与私益,因而,不能也不或许超出法令的规模而对其进行道义上的职责追查。此外,关于标准性文件中作为职责的违背,监于标准文件自身拟定主体多,法令效力等级低、数量众多等特色,其结果应具体分析,而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