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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21:36

劳作争议是劳作联系不协调的一种体现,在生产劳作过程中,因为劳作联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作劳作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作争议一旦构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而有必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上年末湖北省劳作争议新规寻求民意,据悉,新办法清晰了劳作争议的规模,包括除劳作合同中清晰约好将住宅公积金作为劳作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公积金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人员之间发作的争议;证券业、稳妥业等职业的证券经纪人、稳妥署理人(具有职业资格证、执业证、托付署理合同)与托付人(证券、稳妥等企业)之间发作的争议;经同意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作者不服经职代会或员工大会经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员工安顿计划,与改组改制企业发作的争议等在内的六类争议,将不作为劳作争议处理。
此外,新办法还清晰了劳作争议请求裁定时效,加班薪酬计发规范,劳作争议的举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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