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主要包含哪些活动,律师如何进行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5:19
刑事案子的当事人往往会找律师来协助自己辩解,经过律师的辩解才干够协助自己更好的维权,也让自己能够争取到无罪、缓刑或是量刑等等的时机,那么,刑事辩解首要包含哪些活动,律师怎么进行辩解?更多相关常识,请您阅览听讼网内容。
一、要长于精确概括并找出辩解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解?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矩:“律师担任刑事案子辩解人的,应当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矩,只不过是该规矩不只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解人也相同适用。关于律师辩解的法定理由,我概括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解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解”或不负刑事责任辩解的景象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以为违法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行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构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依据缺乏”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矩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纪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成心杀人、成心致人重伤或逝世、强奸、掠夺、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力方面彻底性精力病人违法或间歇性精力病人在精力不正常时违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迫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查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矩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矩自诉案子受害人不申述或撤回申述的,不予追查。
2、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辩解的法定理由。在违法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纪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力方面间歇性精力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瞎子等;在片面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迫避险过当、准备犯、未遂犯、间断犯等;在违法效果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违法后戴罪建功的体现有:自首、建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矩,例如,《刑法》第十条规矩在国外受过惩罚的能够革除或减轻处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矩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能够革除处分;《刑法》第四十九条规矩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解的法定理由。经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动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究提出罪轻辩解观念。首要有:一是片面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成心杀人罪辩成过错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两层主体,例如将自然人违法辩成单位违法,我国对单位违法的处分是对单位适用产业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刻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矩,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违法行,按从旧兼从轻准则处理;五是多人违法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违法或违法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依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到达罪轻而从轻、减轻处分的意图。
4、重视抗辩从重处分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矩应当从重处分的景象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矩的“唆使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唆使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矩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裁夺从重处分的还有:(1)违法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关于主犯,(2)唆使犯相关于被唆使犯,(3)惯犯相关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从头违法(又不构成累犯)相关于初犯,(5)拒不照实率直供述罪过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奉告赃物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裁夺情节。
相关于法定情节而言,裁夺情节指的是法令没有明文规矩,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能够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跟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申述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乃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能够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分的法定情节,如年纪未满十八周岁、从犯、建功等,申述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确定,公诉人还运用法庭争辩阶段先于律师讲话的时机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许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称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以为遇到上述状况时,能够在简略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行讲向公诉人“称谢”的话)宣布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解时刻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裁夺情节。下面,我简略罗列一下辩解中常作辩题的裁夺情节,并凭借法院已揭露的湛江特大私运纳贿案判定的先例,加以阐明。
1、性质上的裁夺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关于直接成心的直接成心,相关于活跃作为的消沉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考虑的从轻处分裁夺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纳贿罪,对被迫收贿者的处分往往轻于自动索贿者,直接成心杀人的处分也轻于直接成心杀人。
2、片面恶性程度的裁夺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违法相关于偶发的刑事违法,突发性违法相关于预谋性违法,出于义愤的违法相关于平白无故的违法,处分都轻重有别。
3、违法后因奉告罪过或退赃而构成的裁夺情节。例如,湛江私运纳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纳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纳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活跃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私运一般货品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率直奉告罪过”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违法次数上的裁夺情节。相关于惯犯的偶犯,相关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分的裁夺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裁夺情节。湛江私运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私运一般货品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私运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裁夺情节。我国黾未施行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子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怎么摆开层次的问题。咱们点评法院的判定实践大将主犯分红“严峻的主犯”、“一般的主犯”、“非有必要的主犯”等三种景象,量刑摆开了层次。其他案子对从犯按排名次序摆开量刑层次,也不在少量,实践上是将从犯分红了“严峻的从犯”“一般的从犯”“非有必要的从犯”等多种景象。这也是刑事案子中,为何常呈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房之苦的裁夺情节。只需被告不会持续发作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解律师可主张法院判缓刑;关于《刑法》分则条款有控制刑的,辩解律师可主张法院判控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矩“违法分子尽管不具有本法规矩的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特别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这一规矩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解律师仍不行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敌对,而是相得益彰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构成辩解可听不行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解观念油滑有余,份量缺乏;善辩而不明辩,其辩解成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解既有独立见地,又言词得当,更是方针清晰。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解律师最有定见的是不敢辩,最诉苦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先谈敢辩。所谓敢辩,便是勇于讲出或写出辩解律师异乎寻常并与控方不合很大的独立见地。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以为没有办法辩的案子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体现。
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阻挠律师的讲话:“请辩解人留意不要重复”或“请辩解人留意表达办法”等等,单个的呈现过法官、公诉人、辩解律师在法庭上为争辩是否恰当而发作争执的现象。
有人问我,参与张子强团伙案辩解最难的是什么?我答复:是讲司法管辖权问题。一方面,众所周知,张子强团伙案没有开庭公判,香港传媒就对“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炒作,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请了一流的律师,被告的亲属也理解这个道理,咱们假如对“司法管辖权”问题一声不吭,就无法向被告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奉告;另一方面,该案是通天大案,中心和省市领导都重视,假如将“司法管辖权”说多了或说的办法不妥,上级有关部分无法承受,在法庭上直言内地法院无管辖权还或许薄了审判人员的体面,构成审辩敌关于辩晦气。这就有个怎么把握尺度讲“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我其时就采纳了两手战略,一是就司法管辖权问题先后给市查看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剖析陈说,主张将案子移交香港处理;二是在法庭争辩中,用少量篇幅短小精悍地指出该案“违法后果地”在香港,该团伙中叶继欢等人在香港仅判轻刑,主张法院从内地与香港科罪量刑轻重有其他视点考虑,要么将悉数案犯移交香港处理,要么则将悉数案犯移交广州法院审判。这样一来,台下的人以为我斗胆地讲了许多律师不敢讲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被告及其亲属对律师的情绪由将信将疑转变为彻底信赖;台上的人又以为我讲的有理,上级领导、审判人员、公诉人都点评我作的辩解最好。
终究批注辩问题。有的辩解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解人讲话,全场静气,人人注视。为什么会呈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解人是否捉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清晰的辩解定见。例如,某共同违法案中,申述书确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该被告的辩解律师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怎么处分的规矩,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过轻得很,从轻处分是不行的,但直到讲话结束,还未批注已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分不行,应怎么处分。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分办法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革除处分,已然从轻处分不行,而该案被告革除处分又不行能,辩解律师就应开门见山地提出“减轻处分”的辩解定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革除处分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次序上有考究的,咱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解定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矩在我国领域外违法的,“在外国现已受过刑罪处分的,能够革除或许减轻处分”。这儿“革除处分”摆在“减轻处分”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解,就可提出恳求法院优先考虑“革除处分。”
《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革除处分方面,用的是“能够”或“应当”,律师关所以“应当”而非“能够”的,就应当清晰指出,以期判定对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所谓歪辩,便是歪曲现实、误解法令、颠倒是非的辩解。举个比如讲,在某特大私运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私运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构成了巨大危害。而某辩解律师竟然说,关闭国内市场晦气于我国企业展开国际竞争,被告的私运行为让老百姓遭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而这种私运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乃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解律师这种“私运有功论”的辩解,明显便是一种歪辩。如此歪辩,不只公诉人、法官无法承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以为是白费的无聊辩解
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敌对,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解便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景象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违法,后边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过错体现在忽视了从犯的条件是构成违法;刚说全案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定性精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科罪依据怎么不充沛,现实怎么不清楚,乃至定性怎么不精确,这种过错体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过错的辩解。这类辩解原意也许是好的,但办法不对,成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劫持违法案辩解进程中,有几位辩解律师为了使其被告遭到较轻处分,本想说他的被告是怎么的罪轻,或许是没有找到适可而止的表达办法,成果他说相对本案的违法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成果立刻被主犯的辩解律定,因为申述书确定该案是一般共同违法,没有确定是集团违法,也没有确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同违法说成是严峻的集团违法,将“主犯”说成是“首犯”,或许加剧全案被告的处分,不符合法令规矩的辩解人责任。
五、律师辩解应尊重托付人或被告定见。
违背被告毅力辩解常见的状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解,而辩解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解;被告要求作改动定性之辩,而辩解人坚持按申述之罪作罪轻之辩。
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解位置是独立的,能够不受被告或托付人毅力束缚。我以为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因为律师的辩解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托付(终究得到被告供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矩“托付人能够回绝律师为其持续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律师担任辩解”,但“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矩“在审判进程中,被告能够回绝辩解人持续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这就标明,律师要回绝为被告辩解有必要要有“正当理由”,而托付人或被告回绝律师辩解并不需求“正当理由”,托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解不符合自己毅力为由回绝律师辩解。当托付人或被告回绝律师辩解时,律师的辩解权即告停止,所以律师的辩解位置并非独立。
以我领会,律师为被告辩解,应先咨询被告定见,或将律师的辩解思路与被告交流商议,到达一致;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解词初稿寻求被告及托付人的定见,在法庭查询质证后对辩解词作严重改动的,应再次交被告供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然遇到被告与律师辩解定见纷歧的问题,我以为只需充沛与被告交流,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承受律师的辩解定见,或经重复交流构成一致。若律师与被告对辩解定见有准则不合,虽经交流无法构成一致,则可主张被告另行托付辩解人,切不行在法庭上强行宣布被告不能承受的辩解定见,不然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标明不同意乃至坚决敌对律师辩解定见,乃至当庭回绝律师辩解,对律师执业名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律师庭审质证的技巧问题:
榜首、刑事案子首要的七大类依据的庭审质证要害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口供的庭审质证1、对被告人口供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口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对自己的违法现实一直供认不讳,庭审时口供与侦办申述阶段口供相一致,且有其他依据资料彼此印证;二是只要其它旁证资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办及审查申述阶段被告人一直不供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办及申述阶段口供改变较大,其它旁证资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状况,辩解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纳不同的办法。在榜首种状况下,控方指控现实,辩解人应依据现实与法令依法实行辩解责任,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成心提问以求庭审时控辩两边在举证、质证办法上的外表平衡;在第二、第三种状况下,辩解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沛运用庭审提问及质证技巧以到达去伪存真之意图。在被告人从头到尾回绝奉告申述书所指控罪过时身为辩解人切不行因为在控方供给的其它依据资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资料,就确定被告人有罪而抛弃提问或回绝质证。须知这些旁证资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科罪的依据的。因而,辩解人的责任便是充沛运用庭审查询时赋予辩解人的提问权、质证权,发掘被告人回绝奉告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回绝供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打斗现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供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资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打斗的证人及依据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联系。唯有如此才干使案子本相经过庭审提问质证逐个明晰,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提问乃至站在控方视点责备被告人认罪情绪差或要求被告人率直奉告。相同在被告人翻供或口供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除要充沛留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格外,还要紧扣相关现实,经过提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曩昔对违法现实已有过奉告,但口供相对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务必要充沛把握庭审提问权、质证权,充沛发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奉告的确存在的与现实不符之处。
2、对同案犯口供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必定利害联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口供除与被告人的口供相一致的以外,辩解人均应持几分置疑情绪。特别是在被告人回绝供认有罪,而同案犯证明其有罪,则更需经过庭审提问与质证,充沛露出同案犯口供不实在的一面。例如相同在聚众打斗案子中,如呈现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就需求充沛运用庭审提问与质证,经过提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口供,并从同案犯的口供中发现其敌对之处,捉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资料,一起能够要求公诉机关对依据予以补强。
3、质证常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依据资料常见的有:(l)侦办人员采纳刑讯逼供、要挟、诱惑、诈骗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口供,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矩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试行)》第58条的规矩。(2)详细问询未成年人时,没有阻碍侦办或无法告诉的景象而不告诉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参与;详细问询聋哑违法嫌疑人没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时,没有装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2条规矩。(3)讯问笔录修正及更正或修正处没有被告人(违法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4条规矩。(4)对被告人在侦办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侦办机关没有及时仔细核对、依法处理,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68条规矩,对上述确属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依据,应清晰指出其违法性,并按最高院“解说”第58条的规矩,否定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依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供给证人说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关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沛运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时机,经过提问及质证,获取辩解资料。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稳固申述书所确定的现实。因而,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沉着。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答复得较为流通。而作为被告人的辩解人,有必要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现实及其与案子其它相关依据资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把握,有必要环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提问,长于在证人前后敌对或难以无懈可击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呈现两难状况,则要巧设两难提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干判别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归于客观现实。
(2)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因为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量,大多数状况下是以书面的办法作证,对书面证词,辩解人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提问句,可是,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说话记载,因为控方取证人员的记载水平、办法的纷歧致,以及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而需求辩解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触及被告人首要违法现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仔细剖析,归纳判别,提出质证定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敌对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查询取证需经控方同意外,辩解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查询取证,或就有关疑点恳求法院或控方取证。
3.证人证言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首要有:(l)对证人采纳拘押办法取证,违背最高人民查看院《人民查看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矩(试行)》第142条规矩。(2)由非侦办机关向证人查询取证所得的资料作为依据运用。违背公安部“办案程序”第51条规矩。(3)问询证人没有在证人单位、住所或侦办机关工作室内进行,违背刑诉法第97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第17条规矩。(4)问询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办人员,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0条及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8条规矩。(5)问询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状况下,没有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3条规矩。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依据之一。但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敌对联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因为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全部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刻被害人的证言便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因为被害人是被损害目标,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刁难自己有利的指控。因而,对被害人证词作为依据运用时,辩解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子中被害人的口供与其它依据彼此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依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要点把握:(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檀卷中其它旁证资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要害现实、情节与其它依据的不同之处。(2)充沛留意被害人证言前后敌对或言过其实之处。(3)充沛留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4)案发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说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在违法嫌疑人不清晰,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办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相片少于十张,在查看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相片少于五张,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251条、最高检《规矩》第193条的规矩。(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申述依据,并没有其它依据相印证,违背《刑诉法》第61条规矩。
(四)对判定结论的质证刑事案子中较为常见的判定结论有:法医判定、司法精力病学判定、笔迹判定、化学判定、管帐判定、技术判定等。一般为触及需具有专业常识的人才干对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剖析判别后作出结论的,均需有威望中介部分供给书面判定结论。可是,依据判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判定内容的杂乱程度,司法实践中有关判定结论呈现失误的状况仍是常常发作。因而,辩解人在接受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判定结论,就以为该案已作结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判定结论定性的时分,更应持合理置疑的情绪。辩解人若囿于自身常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判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从头判定。假如在庭审中才发现判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定见,或要求进行从头判定(有必要具有足够理由)。
判定结论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只要单位盖章,没有判定人签字,违背《刑诉法》第120条规矩。(2)人身损伤的医学从头判定及对精力病的医学判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进行判定,违背《刑诉法》第120条规矩。(3)没有将用作依据的判定结论告诉被告人、违法嫌疑人,掠夺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的恳求弥补判定及从头判定权,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矩。(4)查看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求判守时没有及时向判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资料,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82条规矩。(5)判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判定资历的判定人签名或盖章,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238条的规矩。
(五)对勘验查看笔录的质证现场勘查及查看笔录是由侦办人员从案发现场制造的。一般应确定具有法令的效能。可作依据运用。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相同或许存在必定的不完善性,或遭到勘验人员的经历、程序、常识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办人员在侦办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状况。因而,作为直接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也相同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查看笔录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搜寻时没有被搜寻人及其家族或其他证人在场,并由别人签名或盖章,违背《刑诉法》第113条规矩。(2)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子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9条规矩。(3)查看院决议解剖死因不明尸身时,没有告诉死者家族在场,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50条规矩。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依据运用是新《刑诉法》施行今后的事。当事人暗里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依据运用。因而,在控方将影视资料作为依据运用时,获取手法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充沛留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判定证明实在,违背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3)影视资料没有附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制造人签名、盖章,违背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
(七)对依据、书证和质证依据是指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全部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子现实本相的书面资料或其它物质资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明。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依据、书证举证一般不会呈现造假(书证、依据自身就系假造的在外),需求质证之外首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过错。
依据、书证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背《刑诉法》第115条规矩。(2)查看机关关于扣押的金银、文物、贵重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区分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判定,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70条规矩。(3)查看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没有独自时行,违背了最高检《规矩》第193条规矩。(4)公安机关向有关部分调取依据及书面依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依据告诉书》及书面依据资料上签字,违背公安部《解说》第53条规矩。(5)侦办机关供给的书证复印件或依据相片没有制造进程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阐明,违背公安部《规矩》第53条及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
第二、进程中常见控方其他举证过错及辩解人应把握的若干庭审质证技巧1.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许多现实兼并举证时的庭审质证。
依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矩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准则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违法现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进程中应对该多起违法现实逐个进行举证、质证。但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时刻组织较为紧凑时,控方乃至单个法院也默许控方采纳兼并举证办法,行将相关依据由控方一次性举证结束,所以客观上导致辩解人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违法现实进行充沛质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办法。因而,在庭审进程中遇到兼并举证时,辩解人应及时予以指出,主张合议庭奉告控方采纳一事一证一质办法展开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兼并举证办法不符合控辩式庭审质证程序。
2.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或发现在移交的首要依据目录中短少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
依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矩,侦办及申述机关应全面搜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有关资料,申述时移交的依据资料也应包含这些方面的内容。可是,司法实践中运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依法予以查询核实(特别是有些辩解人难以获得或无法获得的依据资料),或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没有作为首要依据资料随案移交。因而,在庭审质证进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就应依据六部委《施行规矩》第13条当即向合议庭提出,恳求法院向查看院调取该方面的依据资料。
3.庭审质证时辩解人应及时阻挠控方讲话的几种状况。
(1)控方采纳提示性或诱导式提问时,应及时予以阻挠。法庭上控辩两边的法令位置是相等的,法令规矩控辩两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判定人等提问时,均不得采纳诱导式提问以及其它不恰当的办法提问。在庭审质证进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提问时,控方的行为违背最高院《解说》第144条规矩。此刻辩解人应即时举手暗示恳求审判长阻挠控方提问。
(2)控方在举证时所举的现实依据与申述书指控的现实或确定的情节无关时,违背最高院《解说》第148、149条规矩,辩解人应举手暗示审判长及时予以阻挠讲话。
(3)控方在举证时,其所罗列的依据未列于移交法院的首要依据目录之中,辩解人可采纳三种办法处置:一是檀卷中已有相似依据资料或所要证明的现实依据已较充沛,辩解人在质证时只指出该依据没有列于首要依据目录即可;二是在非首要现实或对被告人科罪量刑联系不大状况下,主张法庭将此依据当庭让辩解人阅览几分钟后当庭予以质证;三是控方所举依据是触及定置量刑的新依据或首要依据,辩解人有权恳求合议庭作休庭处理,答应辩解人查询取证后康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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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长于精确概括并找出辩解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解?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矩:“律师担任刑事案子辩解人的,应当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矩,只不过是该规矩不只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解人也相同适用。关于律师辩解的法定理由,我概括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解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解”或不负刑事责任辩解的景象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以为违法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行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构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依据缺乏”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矩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纪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成心杀人、成心致人重伤或逝世、强奸、掠夺、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力方面彻底性精力病人违法或间歇性精力病人在精力不正常时违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迫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查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矩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矩自诉案子受害人不申述或撤回申述的,不予追查。
2、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辩解的法定理由。在违法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纪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力方面间歇性精力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瞎子等;在片面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迫避险过当、准备犯、未遂犯、间断犯等;在违法效果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违法后戴罪建功的体现有:自首、建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矩,例如,《刑法》第十条规矩在国外受过惩罚的能够革除或减轻处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矩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能够革除处分;《刑法》第四十九条规矩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解的法定理由。经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动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究提出罪轻辩解观念。首要有:一是片面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成心杀人罪辩成过错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两层主体,例如将自然人违法辩成单位违法,我国对单位违法的处分是对单位适用产业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刻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矩,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违法行,按从旧兼从轻准则处理;五是多人违法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违法或违法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依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到达罪轻而从轻、减轻处分的意图。
4、重视抗辩从重处分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矩应当从重处分的景象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矩的“唆使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唆使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矩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裁夺从重处分的还有:(1)违法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关于主犯,(2)唆使犯相关于被唆使犯,(3)惯犯相关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从头违法(又不构成累犯)相关于初犯,(5)拒不照实率直供述罪过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奉告赃物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裁夺情节。
相关于法定情节而言,裁夺情节指的是法令没有明文规矩,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能够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跟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申述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乃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能够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分的法定情节,如年纪未满十八周岁、从犯、建功等,申述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确定,公诉人还运用法庭争辩阶段先于律师讲话的时机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许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称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以为遇到上述状况时,能够在简略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行讲向公诉人“称谢”的话)宣布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解时刻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裁夺情节。下面,我简略罗列一下辩解中常作辩题的裁夺情节,并凭借法院已揭露的湛江特大私运纳贿案判定的先例,加以阐明。
1、性质上的裁夺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关于直接成心的直接成心,相关于活跃作为的消沉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考虑的从轻处分裁夺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纳贿罪,对被迫收贿者的处分往往轻于自动索贿者,直接成心杀人的处分也轻于直接成心杀人。
2、片面恶性程度的裁夺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违法相关于偶发的刑事违法,突发性违法相关于预谋性违法,出于义愤的违法相关于平白无故的违法,处分都轻重有别。
3、违法后因奉告罪过或退赃而构成的裁夺情节。例如,湛江私运纳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纳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纳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活跃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私运一般货品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率直奉告罪过”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违法次数上的裁夺情节。相关于惯犯的偶犯,相关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分的裁夺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裁夺情节。湛江私运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私运一般货品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私运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裁夺情节。我国黾未施行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子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怎么摆开层次的问题。咱们点评法院的判定实践大将主犯分红“严峻的主犯”、“一般的主犯”、“非有必要的主犯”等三种景象,量刑摆开了层次。其他案子对从犯按排名次序摆开量刑层次,也不在少量,实践上是将从犯分红了“严峻的从犯”“一般的从犯”“非有必要的从犯”等多种景象。这也是刑事案子中,为何常呈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房之苦的裁夺情节。只需被告不会持续发作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解律师可主张法院判缓刑;关于《刑法》分则条款有控制刑的,辩解律师可主张法院判控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矩“违法分子尽管不具有本法规矩的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特别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这一规矩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解律师仍不行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敌对,而是相得益彰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构成辩解可听不行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解观念油滑有余,份量缺乏;善辩而不明辩,其辩解成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解既有独立见地,又言词得当,更是方针清晰。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解律师最有定见的是不敢辩,最诉苦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先谈敢辩。所谓敢辩,便是勇于讲出或写出辩解律师异乎寻常并与控方不合很大的独立见地。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以为没有办法辩的案子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体现。
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阻挠律师的讲话:“请辩解人留意不要重复”或“请辩解人留意表达办法”等等,单个的呈现过法官、公诉人、辩解律师在法庭上为争辩是否恰当而发作争执的现象。
有人问我,参与张子强团伙案辩解最难的是什么?我答复:是讲司法管辖权问题。一方面,众所周知,张子强团伙案没有开庭公判,香港传媒就对“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炒作,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请了一流的律师,被告的亲属也理解这个道理,咱们假如对“司法管辖权”问题一声不吭,就无法向被告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奉告;另一方面,该案是通天大案,中心和省市领导都重视,假如将“司法管辖权”说多了或说的办法不妥,上级有关部分无法承受,在法庭上直言内地法院无管辖权还或许薄了审判人员的体面,构成审辩敌关于辩晦气。这就有个怎么把握尺度讲“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我其时就采纳了两手战略,一是就司法管辖权问题先后给市查看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剖析陈说,主张将案子移交香港处理;二是在法庭争辩中,用少量篇幅短小精悍地指出该案“违法后果地”在香港,该团伙中叶继欢等人在香港仅判轻刑,主张法院从内地与香港科罪量刑轻重有其他视点考虑,要么将悉数案犯移交香港处理,要么则将悉数案犯移交广州法院审判。这样一来,台下的人以为我斗胆地讲了许多律师不敢讲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被告及其亲属对律师的情绪由将信将疑转变为彻底信赖;台上的人又以为我讲的有理,上级领导、审判人员、公诉人都点评我作的辩解最好。
终究批注辩问题。有的辩解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解人讲话,全场静气,人人注视。为什么会呈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解人是否捉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清晰的辩解定见。例如,某共同违法案中,申述书确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该被告的辩解律师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怎么处分的规矩,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过轻得很,从轻处分是不行的,但直到讲话结束,还未批注已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分不行,应怎么处分。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分办法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革除处分,已然从轻处分不行,而该案被告革除处分又不行能,辩解律师就应开门见山地提出“减轻处分”的辩解定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革除处分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次序上有考究的,咱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解定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矩在我国领域外违法的,“在外国现已受过刑罪处分的,能够革除或许减轻处分”。这儿“革除处分”摆在“减轻处分”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解,就可提出恳求法院优先考虑“革除处分。”
《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革除处分方面,用的是“能够”或“应当”,律师关所以“应当”而非“能够”的,就应当清晰指出,以期判定对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所谓歪辩,便是歪曲现实、误解法令、颠倒是非的辩解。举个比如讲,在某特大私运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私运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构成了巨大危害。而某辩解律师竟然说,关闭国内市场晦气于我国企业展开国际竞争,被告的私运行为让老百姓遭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而这种私运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乃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解律师这种“私运有功论”的辩解,明显便是一种歪辩。如此歪辩,不只公诉人、法官无法承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以为是白费的无聊辩解
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敌对,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解便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景象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违法,后边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过错体现在忽视了从犯的条件是构成违法;刚说全案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定性精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科罪依据怎么不充沛,现实怎么不清楚,乃至定性怎么不精确,这种过错体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过错的辩解。这类辩解原意也许是好的,但办法不对,成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劫持违法案辩解进程中,有几位辩解律师为了使其被告遭到较轻处分,本想说他的被告是怎么的罪轻,或许是没有找到适可而止的表达办法,成果他说相对本案的违法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成果立刻被主犯的辩解律定,因为申述书确定该案是一般共同违法,没有确定是集团违法,也没有确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同违法说成是严峻的集团违法,将“主犯”说成是“首犯”,或许加剧全案被告的处分,不符合法令规矩的辩解人责任。
五、律师辩解应尊重托付人或被告定见。
违背被告毅力辩解常见的状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解,而辩解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解;被告要求作改动定性之辩,而辩解人坚持按申述之罪作罪轻之辩。
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解位置是独立的,能够不受被告或托付人毅力束缚。我以为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因为律师的辩解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托付(终究得到被告供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矩“托付人能够回绝律师为其持续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律师担任辩解”,但“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矩“在审判进程中,被告能够回绝辩解人持续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这就标明,律师要回绝为被告辩解有必要要有“正当理由”,而托付人或被告回绝律师辩解并不需求“正当理由”,托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解不符合自己毅力为由回绝律师辩解。当托付人或被告回绝律师辩解时,律师的辩解权即告停止,所以律师的辩解位置并非独立。
以我领会,律师为被告辩解,应先咨询被告定见,或将律师的辩解思路与被告交流商议,到达一致;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解词初稿寻求被告及托付人的定见,在法庭查询质证后对辩解词作严重改动的,应再次交被告供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然遇到被告与律师辩解定见纷歧的问题,我以为只需充沛与被告交流,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承受律师的辩解定见,或经重复交流构成一致。若律师与被告对辩解定见有准则不合,虽经交流无法构成一致,则可主张被告另行托付辩解人,切不行在法庭上强行宣布被告不能承受的辩解定见,不然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标明不同意乃至坚决敌对律师辩解定见,乃至当庭回绝律师辩解,对律师执业名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律师庭审质证的技巧问题:
榜首、刑事案子首要的七大类依据的庭审质证要害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口供的庭审质证1、对被告人口供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口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对自己的违法现实一直供认不讳,庭审时口供与侦办申述阶段口供相一致,且有其他依据资料彼此印证;二是只要其它旁证资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办及审查申述阶段被告人一直不供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办及申述阶段口供改变较大,其它旁证资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状况,辩解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纳不同的办法。在榜首种状况下,控方指控现实,辩解人应依据现实与法令依法实行辩解责任,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成心提问以求庭审时控辩两边在举证、质证办法上的外表平衡;在第二、第三种状况下,辩解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沛运用庭审提问及质证技巧以到达去伪存真之意图。在被告人从头到尾回绝奉告申述书所指控罪过时身为辩解人切不行因为在控方供给的其它依据资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资料,就确定被告人有罪而抛弃提问或回绝质证。须知这些旁证资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科罪的依据的。因而,辩解人的责任便是充沛运用庭审查询时赋予辩解人的提问权、质证权,发掘被告人回绝奉告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回绝供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打斗现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供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资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打斗的证人及依据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联系。唯有如此才干使案子本相经过庭审提问质证逐个明晰,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提问乃至站在控方视点责备被告人认罪情绪差或要求被告人率直奉告。相同在被告人翻供或口供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除要充沛留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格外,还要紧扣相关现实,经过提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曩昔对违法现实已有过奉告,但口供相对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务必要充沛把握庭审提问权、质证权,充沛发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奉告的确存在的与现实不符之处。
2、对同案犯口供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必定利害联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口供除与被告人的口供相一致的以外,辩解人均应持几分置疑情绪。特别是在被告人回绝供认有罪,而同案犯证明其有罪,则更需经过庭审提问与质证,充沛露出同案犯口供不实在的一面。例如相同在聚众打斗案子中,如呈现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就需求充沛运用庭审提问与质证,经过提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口供,并从同案犯的口供中发现其敌对之处,捉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资料,一起能够要求公诉机关对依据予以补强。
3、质证常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依据资料常见的有:(l)侦办人员采纳刑讯逼供、要挟、诱惑、诈骗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口供,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矩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试行)》第58条的规矩。(2)详细问询未成年人时,没有阻碍侦办或无法告诉的景象而不告诉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参与;详细问询聋哑违法嫌疑人没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时,没有装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2条规矩。(3)讯问笔录修正及更正或修正处没有被告人(违法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4条规矩。(4)对被告人在侦办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侦办机关没有及时仔细核对、依法处理,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68条规矩,对上述确属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依据,应清晰指出其违法性,并按最高院“解说”第58条的规矩,否定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依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供给证人说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关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沛运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时机,经过提问及质证,获取辩解资料。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稳固申述书所确定的现实。因而,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沉着。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答复得较为流通。而作为被告人的辩解人,有必要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现实及其与案子其它相关依据资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把握,有必要环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提问,长于在证人前后敌对或难以无懈可击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呈现两难状况,则要巧设两难提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干判别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归于客观现实。
(2)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因为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量,大多数状况下是以书面的办法作证,对书面证词,辩解人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提问句,可是,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说话记载,因为控方取证人员的记载水平、办法的纷歧致,以及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而需求辩解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触及被告人首要违法现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仔细剖析,归纳判别,提出质证定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敌对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查询取证需经控方同意外,辩解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查询取证,或就有关疑点恳求法院或控方取证。
3.证人证言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首要有:(l)对证人采纳拘押办法取证,违背最高人民查看院《人民查看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矩(试行)》第142条规矩。(2)由非侦办机关向证人查询取证所得的资料作为依据运用。违背公安部“办案程序”第51条规矩。(3)问询证人没有在证人单位、住所或侦办机关工作室内进行,违背刑诉法第97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第17条规矩。(4)问询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办人员,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0条及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8条规矩。(5)问询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状况下,没有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3条规矩。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依据之一。但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敌对联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因为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全部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刻被害人的证言便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因为被害人是被损害目标,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刁难自己有利的指控。因而,对被害人证词作为依据运用时,辩解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子中被害人的口供与其它依据彼此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依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要点把握:(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檀卷中其它旁证资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要害现实、情节与其它依据的不同之处。(2)充沛留意被害人证言前后敌对或言过其实之处。(3)充沛留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4)案发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说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在违法嫌疑人不清晰,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办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相片少于十张,在查看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相片少于五张,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251条、最高检《规矩》第193条的规矩。(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申述依据,并没有其它依据相印证,违背《刑诉法》第61条规矩。
(四)对判定结论的质证刑事案子中较为常见的判定结论有:法医判定、司法精力病学判定、笔迹判定、化学判定、管帐判定、技术判定等。一般为触及需具有专业常识的人才干对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剖析判别后作出结论的,均需有威望中介部分供给书面判定结论。可是,依据判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判定内容的杂乱程度,司法实践中有关判定结论呈现失误的状况仍是常常发作。因而,辩解人在接受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判定结论,就以为该案已作结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判定结论定性的时分,更应持合理置疑的情绪。辩解人若囿于自身常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判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从头判定。假如在庭审中才发现判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定见,或要求进行从头判定(有必要具有足够理由)。
判定结论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只要单位盖章,没有判定人签字,违背《刑诉法》第120条规矩。(2)人身损伤的医学从头判定及对精力病的医学判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进行判定,违背《刑诉法》第120条规矩。(3)没有将用作依据的判定结论告诉被告人、违法嫌疑人,掠夺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的恳求弥补判定及从头判定权,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矩。(4)查看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求判守时没有及时向判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资料,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82条规矩。(5)判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判定资历的判定人签名或盖章,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238条的规矩。
(五)对勘验查看笔录的质证现场勘查及查看笔录是由侦办人员从案发现场制造的。一般应确定具有法令的效能。可作依据运用。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相同或许存在必定的不完善性,或遭到勘验人员的经历、程序、常识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办人员在侦办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状况。因而,作为直接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也相同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查看笔录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搜寻时没有被搜寻人及其家族或其他证人在场,并由别人签名或盖章,违背《刑诉法》第113条规矩。(2)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子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9条规矩。(3)查看院决议解剖死因不明尸身时,没有告诉死者家族在场,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50条规矩。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依据运用是新《刑诉法》施行今后的事。当事人暗里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依据运用。因而,在控方将影视资料作为依据运用时,获取手法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充沛留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判定证明实在,违背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3)影视资料没有附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制造人签名、盖章,违背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
(七)对依据、书证和质证依据是指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全部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子现实本相的书面资料或其它物质资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明。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依据、书证举证一般不会呈现造假(书证、依据自身就系假造的在外),需求质证之外首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过错。
依据、书证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1)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背《刑诉法》第115条规矩。(2)查看机关关于扣押的金银、文物、贵重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区分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判定,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70条规矩。(3)查看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没有独自时行,违背了最高检《规矩》第193条规矩。(4)公安机关向有关部分调取依据及书面依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依据告诉书》及书面依据资料上签字,违背公安部《解说》第53条规矩。(5)侦办机关供给的书证复印件或依据相片没有制造进程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阐明,违背公安部《规矩》第53条及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
第二、进程中常见控方其他举证过错及辩解人应把握的若干庭审质证技巧1.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许多现实兼并举证时的庭审质证。
依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矩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准则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违法现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进程中应对该多起违法现实逐个进行举证、质证。但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时刻组织较为紧凑时,控方乃至单个法院也默许控方采纳兼并举证办法,行将相关依据由控方一次性举证结束,所以客观上导致辩解人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违法现实进行充沛质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办法。因而,在庭审进程中遇到兼并举证时,辩解人应及时予以指出,主张合议庭奉告控方采纳一事一证一质办法展开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兼并举证办法不符合控辩式庭审质证程序。
2.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或发现在移交的首要依据目录中短少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
依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矩,侦办及申述机关应全面搜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有关资料,申述时移交的依据资料也应包含这些方面的内容。可是,司法实践中运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依法予以查询核实(特别是有些辩解人难以获得或无法获得的依据资料),或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没有作为首要依据资料随案移交。因而,在庭审质证进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就应依据六部委《施行规矩》第13条当即向合议庭提出,恳求法院向查看院调取该方面的依据资料。
3.庭审质证时辩解人应及时阻挠控方讲话的几种状况。
(1)控方采纳提示性或诱导式提问时,应及时予以阻挠。法庭上控辩两边的法令位置是相等的,法令规矩控辩两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判定人等提问时,均不得采纳诱导式提问以及其它不恰当的办法提问。在庭审质证进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提问时,控方的行为违背最高院《解说》第144条规矩。此刻辩解人应即时举手暗示恳求审判长阻挠控方提问。
(2)控方在举证时所举的现实依据与申述书指控的现实或确定的情节无关时,违背最高院《解说》第148、149条规矩,辩解人应举手暗示审判长及时予以阻挠讲话。
(3)控方在举证时,其所罗列的依据未列于移交法院的首要依据目录之中,辩解人可采纳三种办法处置:一是檀卷中已有相似依据资料或所要证明的现实依据已较充沛,辩解人在质证时只指出该依据没有列于首要依据目录即可;二是在非首要现实或对被告人科罪量刑联系不大状况下,主张法庭将此依据当庭让辩解人阅览几分钟后当庭予以质证;三是控方所举依据是触及定置量刑的新依据或首要依据,辩解人有权恳求合议庭作休庭处理,答应辩解人查询取证后康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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