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20:48问:我公司具有一块土地,原账面价值500万元,经评价后以800万元的价值出资建立子公司(我公司与子公司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我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假如我公司将该子公司的股权悉数转让给别人,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交流股权归于非钱银性交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应视同出售,评价后价值800万元与原账面价值500万元之间的差额归于财物转让所得,需求缴企业所得税。一起,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1995]48号)规则: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出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股权行为归于财物转让出售行为,应按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不归于出售转让不动产,无需交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