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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哪些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8:50

临沂市为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正确引导乡村乡民住所建造合理,拟定并印发了《临沂市乡村宅基地处理暂行方法》,严厉执行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的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正确引导乡村乡民住所建造合理,节省集约运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方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宅基地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内乡村宅基地处理和监督作业,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宅基地处理的有关作业。
第四条 乡村居民点建造有必要以县域规划、城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造规划为根据,要从严施行规划,从严操控村镇建造用地规划,合理确认小城镇和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
第五条 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当地案处理,乡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要归入年度方案,不得逾越方案批地。乡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目标要和乡村建造用地收拾新添加的犁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处理部分对新增犁地面积查看、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方案目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目标用于乡村住所建造。各级须在每年年末前将乡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方案执行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处理部分存案。
第六条 乡村乡民住所建造要按规划、有方案地逐渐向小城镇和中心村会集。充分运用原有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厉操控占用农用地,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要大力推动旧村改造,施行迁村并点;划定村界,整治“空心村”。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乡民住所建造,要会集建造住所小区;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乡民住所建造,有必要依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会集建造农人新村,有条件的当地,鼓舞兴修多层、高层住所。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规划内,除危房改造外,中止批阅新建、重建、扩建住所。
第二章 宅基地运用权的回收、转让与挂号
第十八条 严厉施行乡村乡民“一户一宅”准则。制止乡村乡民一户多宅,乡村乡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乡民委员会须依法将剩余的宅基地回收,统一安排运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恰当补偿,补偿规范由乡民委员会或乡民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异地建新宅的,有必要腾出旧宅基地,由村团体依法回收统一安排运用。
第二十条 对现已合法获得宅基地的,后因从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搬迁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寓居的乡民,经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能够将其具有的房子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租借给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村乡民,但转让或租借后不得另行请求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乡村乡民因生意、交流、赠予、承继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运用权发作搬运的,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本村乡民,应当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手续;不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本村乡民只享有房子所有权,其土地运用权由村级团体安排回收统一安排运用,并对其房产恰当补偿。
已同意的宅基地,两年未建造的,其同意文件主动失效,由村级团体安排回收统一安排运用。
对回收、退出、转让的宅基地,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本村乡民,有必要依法处理土地运用权刊出挂号和改变挂号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厉制止乡民或村团体安排以任何名义向村以外的公民转让、生意宅基地,私行转让、生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九条规则,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不得处理有关手续,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依照私行转让土地运用权的规则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所建成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作业人员对实践用地进行复核,与同意文件相符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予以确权挂号,颁布《团体土地运用证》,
第二十四条 制止乡民委员会收取宅基地费;制止乡级政府有关部分搭车收费。国土资源部分只收取土地运用证工本费。各地一概不得在宅基地批阅中向农人收取新增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同意先占、抢占及乱批乱建住所的,一概按不合法占地、批地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乡村乡民未经同意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同意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查处。所建房宅契合规划和面积规范,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经户主请求免予撤除处分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二条处分,并依法处理宅基地批阅手续。对不契合规划的,一概予以撤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
逾越规则规范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不合法转让宅基地或许不合法转让土地建住所的,不合法转让宅基地同意文件和目标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整改,没收不合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同意文件无效:
(一)无权同意运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合法同意乡村乡民占用土地建住所的;
(二)逾越同意权限不合法同意乡村乡民占用土地建住所的;
(三)不依照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同意土地建住所或违背本方法规则的程序同意占用土地建住所的。
对不合法同意运用的宅基地应当回收,有关当事人拒不偿还的,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因不合法同意宅基地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不合法批地单位或职责人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对不合法同意宅基地的单位首要担任人或职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或许行政监察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作业人员在宅基地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依法请求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发布施行的《临沂市农人住所用地处理暂行方法》一起废止。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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