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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撤销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9:33
案情:
2003年李某(男)与张某(女)在当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李某与张某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挂号离婚,2012年张某以离婚协议的签定存在诈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吊销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
不合:
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的离婚协议的吊销是属行政诉讼仍是民事诉讼,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离婚协议的吊销属行政诉讼领域,理由是该离婚协议是在婚姻挂号机关颁布离婚证时予以承认的,是行政承认的行政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离婚协议的吊销属民事诉讼领域,理由是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是离婚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自在处置自已民事权力的意思表明,这种意思表明是自治的表现,任何人无权干与,因而婚姻挂号机关当然也无权干与。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作出的有关其权力义务的单独行为。婚姻挂号机关的离婚挂号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婚姻挂号机关依离婚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对免除婚姻的情况照实进行记载,并发给离婚证的单独行为,用行政承认的方法承认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免除联系,行政机关承认的对象是两边的婚姻联系,而离婚协议的缔结不是婚姻挂号机关作出的单独行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及子女抚育的处理也非婚姻挂号机关的意思表明。
其次,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则颁布离婚证的前提条件是两边当事人自愿对家庭产业、子女抚育等问题达到了离婚协议,但缔结离婚协议并非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对两边都有法令束缚含义的协议仅仅作为处理离婚挂号的前提条件,而且法令法规并未赋予婚姻挂号机关处置当事人产业、子女抚育联系等的权力,离婚当事人自愿作出并受其束缚的离婚协议并不是婚姻挂号机关束缚当事人的内容,即该协议不受行政行为束缚。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相等主体间就两边的权力义务所自愿缔结的民事行为。
综上,该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处置本身权力的意思表明,并非行政机关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单独行为。因而,该离婚协议的吊销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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