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一般自首准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5:56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确认
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二款规则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别自首、“余罪”自首);一起,在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又特别规则了“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人”、“受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违法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1、行为人在违法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而且照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受贿或许介绍贿赂的罪过,则其行为既契合一般自首的建立条件,也契合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归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令适用准则,应当确认行为人建立特别自首。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照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把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而且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则其行为既契合准自首的建立条件,也契合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归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令适用准则,应当确认行为人建立特别自首。
3、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后,虽不能建立特别自首,但其仍有建立一般自首的或许,只需其在归案之前主动投案,并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则仍契合一般自首的建立条件,应当确认为一般自首,并依法给予从宽处分。
4、行为人因犯有其他罪过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或许正在服刑的情况下,乃至在其因犯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之一种或许两种罪过而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下,只需其所犯的其他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与司法机关已追诉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则其此刻仍有建立特别自首的机遇。
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二款规则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别自首、“余罪”自首);一起,在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又特别规则了“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人”、“受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违法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1、行为人在违法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而且照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受贿或许介绍贿赂的罪过,则其行为既契合一般自首的建立条件,也契合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归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令适用准则,应当确认行为人建立特别自首。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照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把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而且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则其行为既契合准自首的建立条件,也契合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归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令适用准则,应当确认行为人建立特别自首。
3、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后,虽不能建立特别自首,但其仍有建立一般自首的或许,只需其在归案之前主动投案,并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则仍契合一般自首的建立条件,应当确认为一般自首,并依法给予从宽处分。
4、行为人因犯有其他罪过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或许正在服刑的情况下,乃至在其因犯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之一种或许两种罪过而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下,只需其所犯的其他对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许介绍贿赂罪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与司法机关已追诉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则其此刻仍有建立特别自首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