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3:5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
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方针,阻塞税收征管缝隙,现将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无租运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运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交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借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借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借合同约好开端日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好开端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定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乡镇土地运用税问题
对在乡镇土地运用税纳税范围内独自缔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其间,已获得地下土地运用权证的,按土地运用权证承认的土地面积核算应纳税款;未获得地下土地运用权证或地下土地运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笔直投影面积核算应纳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五、本告诉自2009年12月1日起履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事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一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