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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6:13
人民法院审理案子,是能够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的,也能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合议庭审理案子,是需求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准则,刑事案子是有简易程序的,那么,刑事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对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能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到会法庭。
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
(一)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则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能够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则看,只要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等级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
(二)适用的审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确定第一审现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时,虽然仍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2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从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许第二审中的某些过错,或许为确保死刑案子的质量而建立的,它的法令性质和使命决议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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