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己申请调动工作,工龄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0:03工龄是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悉数或首要来历的作业时间。工龄的核算标准是怎样的呢?假如员工自己恳求调集作业岗位,那他在前一公司和现在公司的工龄能够兼并核算吗?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张某于1980年到A公司作业,1998年处理调集手续到B公司作业,2014年,B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在付出经济补偿时,B公司以为,张某的作业年限从其调入B公司时,即1998年开端核算,张某以为不合理,到当地劳作裁定部分提起恳求,要求从1980年开端核算。
裁定委经审理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四)》第5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付出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停止劳作合同,在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劳作者恳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作业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归于“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
(一)劳作者仍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作业,劳作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安排派遣或录用方式对劳作者进行作业调集;
(三)因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作者作业调集;
(四)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企业与劳作者轮番缔结劳作合同;
(五)其他合理景象。
张某1998年系自己提出恳求处理的作业调集,不契合上述景象。由此,裁定委判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述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