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8:18某县某村主任问:咱们村王某1985年取得一处宅基地,后其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城某单位作业,其女也于1996年嫁入邻村(户口也迁到该村)。2001年和上一年,王某夫妻相继逝世,老宅无人居住。现为处理本村乡民宅基地严重问题,我村想将宅基地回收,交本村其他乡民运用。而王某之子却以宅基地属其爸爸妈妈、应由其承继为由,回绝、阻挠村里将宅基地回收。请问,王某的建议是否合法?
答:王某的建议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集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集体一切。”《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依据《宪法》精力,作了相同规则。据此,乡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一切权,而只享有运用权。依据《承继法》第三条的规则,能够承继的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为乡民个人关于宅基地只享有运用权不享有一切权,因而,宅基地就不属“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承继。
本案中,王某夫妻已逝世,天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运用权;一起,王某的子女户口均已迁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乡民资历,相应地也不能再享有只要本村乡民才干享有的宅基地运用权。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承继,故王某之子回绝、阻挠村委会回收其爸爸妈妈运用的宅基地是过错的。当然,虽然王某的子女不能承继宅基地,但却可依法承继宅基地之上的房产,能够将房产拆迁后变卖或许直接作价卖给运用该宅基地的其他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