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应怎样计征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3:57【编者按】近期江苏的一同事例,该企业近年来因为运营赢利低,税务机关为了削减征管本钱,采纳依照归纳2.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该企业几年前的一笔股权出资要退出,出资收益达6亿元,那么,在此状况下,该企业能否适用2.5%的征收率交纳该笔股权转让发作的企业所得税,仍是需求依照25%的根本税率计征。本期为您解读相关方针及各地实操做法。
一、核定征收的法定景象
根据《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则,“核定征收”是指在交税人的管帐账簿不健全,材料残损难以查账,或许因其他原因难以精确确认应交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交税人应交税额的一种征收办法。即“核定征收”是在不能获得精确交税材料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退而求其次采纳的一种征收办法。作为一种保证国家交税权有用完结的准则,在我国现在交税人税法遵照度和中小企业交税人核算才能有待进步的状况下,核定征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得到遍及运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0〕第38号)》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改动:扩展了核定征收的适用规模,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景象,调整了应税所得率起伏,增加了交税人申报调整的职责,核定征收能够享用税收优惠方针等。新征收办法的改动利害共存,各地详细操作的办法和技术标准不一致、自在裁量权的行使不行标准、对核定争议的救助准则亟需完善等,都是核定征收准则需求改进的方面。作为查账征收的特别弥补手法,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办理中的过渡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清晰规则,税务机关应活跃催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建账建制,改进运营办理,引导交税人向查账征收办法过渡。对契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交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办法,实施查账征收。
二、国税总局布告2012年第27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出资事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7号)侧重处理了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两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清晰规则: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出资事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获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产业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依照主营项目(事务)确认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若主营项目(事务)发作改动,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依照改动后的主营项目(事务)从头确认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其特定的适用规模。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则,汇总交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稳妥、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管帐、审计、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企业等特定交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关于VC/PE、创投公司等专门从事股权(股票)出资事务的企业是否能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国税发〔2008〕30号及国税函〔2009〕377号并没有清晰,因而各地的详细规则和实践操作不尽一致,使得同一类型的交税人因地域不同而税负各异。国税总局27号布告清晰规则“专门从事股权(股票)出资事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便是将股权出资企业归入特定交税人规模,然后一致和标准了对股权出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三、国税总局布告2012年第27号:随主营项目(事务)核定征收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7号布告,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获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产业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依照主营项目(事务)确认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若主营项目(事务)发作改动,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依照改动后的主营项目(事务)从头确认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
依照国税发〔2008〕30号,选用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核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交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交税所得额=本钱(费用)开销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依照国税函〔2009〕377号,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交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明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间,收入总额为企业以钱银办法和非钱银办法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
作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全额并入企业当期获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则的应税所得率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四、江苏:独自对产业转让进行查账征收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出产运营的企业,其获得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产业转让收入,怎么征收企业所得税,除上述处理办法外,还有另一种征收办法:对股权转让以及其他产业转让收入等非日常运营项意图收入,答应扣除其对应的本钱费用后直接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核算所得税,也便是独自对产业转让收入查账征收所得税。如《江苏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二条规则,核定征收企业获得的非日常运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本钱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运营项目所得包含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捐献收入以及补助收入等。
股权转让收入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本钱)×适用税率
五、湖南:有长时间股权出资事务的企业,准则上不得实施核定征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布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布告2012年第3号)规则,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年度应税收入超越1000万元的企业、有长时间股权出资事务的企业,是稳重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准则上不得实施核定征收。确需实施核定征收办法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认依照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则的该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履行。
六、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要合法
作为查账征收的弥补手法,核定征收在我国现在交税人税法遵照度和中小企业交税人核算才能有待进步的状况下,关于保证国家交税权的完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起,对财政不标准的中小企业适用核定征收,节省了很多的征管本钱,进步了征管功率。可是,需求留意的是,核定征收在全体税务征管中仅仅“弥补”人物,查账征收则是税务征管的根本准则,这也契合税负公正的立法精力。
相关于查账征收而言,核定征收虽然简单易行,征管本钱低,但也极易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为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清晰规则,交税人的出产运营规模、主营事务发作严重改动,或许应交税所得额或应交税额增减改动到达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认的应交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由此可见,虽然核定征收的权利和职责在税务机关,但交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负有申报调整的职责,然后尽可能避免国家税款的丢失。
近年来,受财税变革的影响,结构性减税作用初显,间接税增速放缓,税收任务重,完结难度大。对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加大了查看力度,避免交税人有意经过核定征收办法下降税负。
国税发〔2008〕30号规则,税务机关应活跃催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建账建制,改进运营办理,引导交税人向查账征收办法过渡。对契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交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办法,实施查账征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布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布告2012年第3号)规则,核定征收企业当年除获得正常出产运营收入之外,还获得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财物转让收入的,应及时申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当年改动为查账征收。
上述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由查账征收改动为核定征收供给了根据,但是,关于何时改动、怎么改动、改动后企业状况怎么确定等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则。因为征收办法的改动触及到交税人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收入,其改动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遵从税收法定准则和税收公正准则的前提下,应首要经过立法一致各地的操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随时把握交税人运营办理状况,契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实施查账征收。
总结:
跟着资本市场的开展,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事务日益增多,触及金额非常巨大,而紧密的税收征管使得平价乃至贱价转让益发困难,巨额的转让收益导致查账征收的税负远远高于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能够进行恰当的税收谋划,如经过“先分后税”下降税负,凭借架构调整等其他的税收谋划办法完结节税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