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1:32所谓“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即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则,纳税人缔造一般规范住所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依照这一准则,纳税人缔造住所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添加带来的收益和抛弃低于起征点优惠而添加的税收担负问的联系,防止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因小失大。
所谓土地增值税,便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减除规则扣除项目金额后增值再按份额交纳的税收。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个人和单位。纳税规模包含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不包含经过承继和赠予等无偿方法转让的房地产,课税目标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额。依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四级超量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越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值额超越项目金额的50%未超越100%,税率为40%;值额超越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越200%,税率为50%;值额超越项目金额的200%以上,税率为60%。
2006年12月1日《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无法确认土地增值额的施行总价作为税基的,各省税率不同但根本按现价或评估价的1%~2%.纳税人缔造一般规范住所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求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进寓居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寓居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寓居满3年未满5年的折半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