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1:11夫妻两边离婚时住宅公积金属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仍是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产业的准则?以下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叙述相关常识。
夫妻两边离婚时住宅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产业的—部分,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产业的准则—致,但亦应考虑住宅公积金的特别性,从实践出发,合理切割。
1.婚姻存续期间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夫妻共同产业。
依据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包含两边实践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因而,住宅公积金现已清晰被规则为夫妻共同产业,离婚时应予切割。
2.住宅公积金性质特别,—般状况下不得提取。
住宅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又不以现金办法存在,所有权归于约束性所有权,因而员工对公积金的运用遭到—定程度的约束。依据《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则,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景象。
3.司法实践中一般处理办法。
因为住宅公积金特别性,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时,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无法将公积金从账户中提取的,即资金无法变现,这也往往成为离婚案子中所有权方回绝切割公积金的—个理由。因而,在司法实践处理中采纳折价或产业补偿的办法进行:
(1)假如两边都有住宅公积金,经过计算出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下的资金总额,然后用折抵的办法,由金额高的—方给予金额较低的—方差价补偿,使两边所得的公积金额度适当。
(2)假如仅—方具有住宅公积金,由具有公积金的—方以折价款的办法向另—方进行现金补偿,金额为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总额的—半,或用其他产业折价补偿。
本案的景象归于上述第二种状况,应由赵某向张某补偿公积金总额的—半或用其他产业折价补偿。
在离婚前非公积金所有人要充沛核实公积金所有人的账户信息,或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依据,以防止遗失对住宅公积金的切割。确认切割时,应依据公正准则采纳折价或产业补偿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