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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租赁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4:28
[案情]
1998年5月,某县房产公司(办理该县公产房的事业单位)对县城新民路81号公有房子进行改造后,与刘某签定房子租借协议,房产公司将店面租借给刘某运营,租借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刘某持续运用该店面,每月仍付出500元租金给房产公司,但两边未续签合同。期间,刘某对店面进行室内装饰,房产公司得知也未提出异议。2001年10月该县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房产公司,建立了房产办理局。2004年元月16日,房产办理局决议对现有公产房选用投标方式确认新的承租人,刘某参加了81号店面的投标,但该店面被他人中标。次日,房产办理局以书面方式告诉刘某在元月20日前搬家,刘某以为自己对店面装饰的出资款未得到补偿,回绝搬家。元月24日,房产办理局向刘某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告诉书》、《行政处分听政奉告书》,刘某未进行申辩。2月13日,房产办理局对刘某进行行政处分:一、中止违章占用公有房子;二、从2004年元月17日起按现房子租金处五倍的罚款。刘某收到处分决议书后,未请求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实行,房产办理局遂向法院提起强制实行请求。
[分析]
法院能否受理房产办理局的实行请求,即该类胶葛是民事胶葛仍是行政胶葛?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胶葛归于行政胶葛,法院应当受理房管局提出的行政非诉实行请求。我国建设部公布的《城市公有房子办理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明文规则,侵占公有房子的,责令其期限迁出,赔偿损失,应处以该房子侵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房地产行政办理职能部门,房产办理局在查明刘某侵占公有房子现实,实行奉告责任程序的基础上,适用该行政规章作出的行政处分于法有据。刘某在规则的期限未请求复议又未采纳司法救助办法,该行政处分决议书即发作法律效力。刘某不自觉实行,房产办理局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法院就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念是,该胶葛归于民事胶葛性质,房产办理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显着缺少根据,人民法院应判决不准予实行。理由是:
一、房产办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行政处分缺少法律根据。刘某与房产公司签定租借合同是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发生的租借胶葛不归于行政法调整的领域,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房产公司建议刘某搬家能否支撑,刘某的抗辩是否建立,两边应承当怎样的法律责任,应当经过裁定或诉讼加以解决,在两边的胶葛没有得到判决前,冒然确定刘某属侵占公有房子,难于令人心悦口服,所以说房产办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处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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