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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4:26
劳作胶葛的举证责任
(一)存在劳作联系的举证责任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是承认胶葛归于劳作胶葛的条件和根底。在实践中,劳作争议裁定机关规则,劳作者提起裁定请求有必要供给劳作合同,不然不予立案。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但许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而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裁定组织以劳作合同作为受理根据,明显是过错地适用了法令。听讼小编以为,只需劳作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供给了劳作,裁定组织就应当作为劳作案子受理。用人单位若否定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劳作争议裁守时效的举证责任
《劳作法》第82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劳作争议裁定法令》第22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明显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可是劳作部《关于遵循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5条却偏偏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准则,《法令》规则在《劳作法》施行后,应当失掉效能。而实践上司法和裁定部分在适用该法令。实践标明,60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明显不利于劳作者。依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越裁守时效问题上,应由建议超越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裁定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劳作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裁定请求没有超越时效。从处理劳作胶葛的经验看,劳资两边发作争议时往往都有很长时刻的洽谈进程,因两边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都会尽量避免给对方留下书面根据。待洽谈不成劳作者被逼请求裁守时,现已远远超越60日。尽管,在两边开端洽谈时劳作者就现已知道自己的权力受到了损害,但争议并未实践发作。裁定庭和人民法院以洽谈开端时作为争议发作时,不只使劳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也鼓舞了用人单位经过洽谈拖延时刻躲避时效。因而,笔者以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争议发作时刻,假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以为劳作者提起裁定没有超越时效。
(三)劳作报酬胶葛的举证责任
劳作报酬胶葛是劳作胶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6条规则,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发作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表面上看,此规则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作报酬问题的举证责任,可是实践上对用人单位并无多大的束缚。这是由于:其一,依照该规则,只要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的“决议”发作争议时,用人单位才承当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议时并不出具书面文书,劳作者明显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过相似决议。其二,依照该规则,只要用人单位作出削减劳作报酬决议时才承当举证责任。要使该条规则得以履行,劳作者有必要首要证明自己劳作报酬削减,再由用人单位举证削减的根据。但这对劳作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为补偿法令的缺失,笔者以为应当规则,“因劳作报酬发作胶葛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由于,劳作报酬数额的承认有必要以劳作者现已完结的作业使命与薪酬付出规范为根据。假如没有劳作合同,劳作者既不能对薪酬付出规范举证,更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完结的劳作使命。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劳作者在完结劳作使命后,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字承认。《薪酬付出暂行规则》(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书面记载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数额、时刻、收取者的名字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检。因而,用人单位有责任记载并保存作业记载。立法应当规则,当劳资之间因劳作报酬发作胶葛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然,即便这样规则依然还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一,用人单位假造记载怎么办;其二,用人单位底子没有记载或许丢失记载怎么办。笔者以为,关于第一个问题,应当规则用人单位每月作业记载有必要由劳作者签字承认,以避免用人单位假造或涂抹记载。关于第二个问题,能够规则用人单位如不能供给完好记载,就应当选用定额补偿准则核算补偿数额,即规则依照同行业平均薪酬的两倍承认薪酬付出规范,依照劳作合同承认劳作者的作业使命。
综上所述,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既有民事联系性质,又有相似于行政联系性质。劳作争议案子的审理不能机械适用“谁建议谁举证”的举证准则,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才干更好地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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