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工资支付可申请仲裁终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2:50事例:在去表哥的公司上班前,陶茹燕一向在艺通公司作业。由于公司时有拖欠薪酬的状况发作,2008年9月陶茹燕换岗到表哥的公司。2008年9月20日陶茹燕书面通知艺通公司,自己将于2008年10月20日离任,请艺通公司及时为其结算应发薪酬并处理交代手续。但是艺通公司收到辞职信后并没有活跃处理交代手续和薪酬结算事宜,到陶茹燕脱离艺通公司时,艺通公司仍拖欠陶茹燕四个月薪酬合计6000元未发放。到表哥的公司上班后的两个月里,陶茹燕一向向艺通公司提出核发薪酬的要求,都不被答理。有人主张陶茹燕请求劳作裁定,但她觉得公司会想各式各样的方法延迟,比方不论对裁定判定服或不服,均向法院申述,然后上诉……一向到把自己拖垮。
律师释法: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施行前,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任何劳作争议,必须先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不服判定的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定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定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此种处理劳作争议的程序不可避免地形成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借此歹意诉讼以延迟付出劳作者酬劳。
为削减劳作者的维权本钱,《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47条规则:“下列劳作争议,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裁定判定为结局判定,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律效力:(一)追索劳作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不超越当地月最低薪酬规范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履行国家的劳作规范在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作的争议。”
本案中陶茹燕追索酬劳案即归于典型的一裁结局事例,她向艺通公司追索6000元薪酬,该争议不超越长沙市月最低薪酬规范(2008年长沙市最低薪酬规范为665元)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也就是说在长沙市只需争议金额低于7980元(665×12)即归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一裁结局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