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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船舶优先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5:12
船只优先权是指海事恳求人按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向船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只运营人提出海事恳求,对发作该海事恳求的船只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业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劳作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劳作合同所发作的薪酬、其他劳作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恳求;
二、在船只营运中发作的人身伤亡的补偿恳求;
三、船只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恳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金钱的给付恳求;
五、船只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发作的产业补偿恳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只,持有用的证书,证明现已进行油污危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许具有相应的财政确保的,对其形成的油污危害的补偿恳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则的规模。
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权受偿,船只抵押权后于船只留置权受偿;
船只优先权的行进经过法院扣押发作优先权的船只行使,船只优先权因海事恳求权的搬运而搬运,不因船只所有权的搬运而消除,但船只转让时,船只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恳求予以布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在外。
船只的优先权因下列状况之一而消除: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恳求,自优先权发作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只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只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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