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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4:17
跟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开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电子合同及其法令问题。那么,电子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呢?电子合同的收效要件是哪些呢?针对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有关电子合同的相关常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彻底精确地反映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的电子数据消息的方法,经过计算机互联网缔结的产品、服务买卖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方法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消息,该消息首要经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主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抵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进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色:
1、电子合同是经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法缔结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要害。
2、电子合同买卖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色,缔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经过在网络上的运作,能够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买卖主体可所以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
3、电子合同收效的方法、时刻和地址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的方法表明合同收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明合同收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法被电子签名所替代,而电子合同采纳抵达收效的准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亦采纳此种做法。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假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依据具有必定的不可信性。
5、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然后使得电子合同缔结所需求的时刻大大削减、空间被大大紧缩,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许诺的有效期比书面合同大大缩短。
二、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问题(一)电子合同的收效要件。作为合同特别方法的电子合同的收效需具有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两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践缔结合同的人,他们既可所以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关于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缔结的电子合同的效能,有人从维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视点考虑,以为应将运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可是,这样无疑会鼓舞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发生及众多,非但维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完成,反而会危害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并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准则的宗旨不符。因而,一方当事人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能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明实在。即使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许电脑为实在意思表明的景象。意思表明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心里意思之片面要件,二是此认识外部表明之客观要件。但跟着科技的前进,当事人或许运用机械的或主动化的方法来为要约或许诺作出意思表明。在网络兴旺的今天,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明”,而当事人则彻底不介入意思表明的进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明或承受意思表明,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3.合同的树立应具有要约和许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法有必要经过要约、许诺两个阶段,并达到共同的意思表明。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经过网络宣布期望与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经过网络作出许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宣布的要约而作出的。许诺人既能够电子邮件的方法,也能够点击的方法作出许诺。假如仅仅仅仅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经过面临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法作出许诺,则依然归于一般合同缔结中的许诺,而不是在缔结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许诺。
二、电子合同的签名的法令效能。我国规矩:“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树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刻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法,这便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法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明签署者赞同电子文件内容者。跟着电子签名承认技术问题的处理,需求从法令上给予其认可,承认其效能。现在,国际上已遍及树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对电子文书的实在性进行证明和判定。2004年8月28日,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经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实意义上的信息化法令”正式诞生。跟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施行,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平等的法令效能。
三、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及考虑电子合同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无论是在立法与监管实践上仍处于探究之中。我国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规章,但这些法令与规章有关适用于网络买卖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合同法》中虽对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问题作了规矩,可是仅仅简明规矩,尚不老练,实践操作中还有些困难。我国应加速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学习和学习国际安排和一些兴旺国家在电子合同立法中的经历和做法,对我国现行法令进行及时地修正和补偿。时机老练时,应独自拟定和公布《电子依据规矩》、《电子合同认证规矩》或一致的《电子合同法》或《电子商务法》,以补偿当时的法令空白,处理一直以来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立法滞后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扫清国内法令维护的妨碍。完善电子合同国内立法是我国开展电子商务首要必做的一件事,这才足以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信誉,然后有利地促进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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