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行订立遗嘱转让公司财产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5:14
事例: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周先生,在临终前自行缔结遗言,将公司的产业和运营权转让给公司职工王某。为此,公司别的一个股东、周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以遗言无效为由将王某及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权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定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公司产业以及运营权的部分为无效遗言,判令公司将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刘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月,周先生出资35万元、刘女士出资15万元建立了北京保利泰克交易有限公司,约好周先生持有公司70%的股份,担任履行董事、司理职务,刘女士持有公司30%的股份,担任监事职务。保利泰克公司建立后,一向由周先生担任运营管理。在保利泰克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刘女士与周先生均是股东。
2000年,刘女士与周先生在法院调停离婚,并对产业进行了切割。2003年10月,周先生因病逝世,逝世前立下遗言,其间一项内容为:从2003年10月31日起公司由王某接收运营,2003年10月31日之后的公司产业归王某悉数,悉数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
2003年10月31日,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收运营。刘女士为此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承认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产业和运营权的部分无效,并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一中院审理后确定:刘女士在保利泰克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均被记载为股东,其与周先生离婚时约好共同产业在谁处归谁悉数,但两边并未对所持有的保利泰克公司股份进行切割、转让,亦未对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进行修正。因而,刘女士有权行使股东权力。
《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则,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悉数者的财物获益、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悉数法人产业权。周先生作为保利泰克公司的履行董事在其遗言中私行处置保利泰克公司的产业、运营权,违反了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则,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财物获益权和对公司业务的严重决议计划权。故法院以为,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公司产业和运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依据公司法及保利泰克公司章程的规则,股东享有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权力。因而,保利泰克公司有义务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然后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完成。
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定,判令保利泰克公司履行董事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2003年10月31日之后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收运营、公司产业归王某悉数、悉数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的部分无效,保利泰克公司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周先生,在临终前自行缔结遗言,将公司的产业和运营权转让给公司职工王某。为此,公司别的一个股东、周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以遗言无效为由将王某及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权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定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公司产业以及运营权的部分为无效遗言,判令公司将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刘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月,周先生出资35万元、刘女士出资15万元建立了北京保利泰克交易有限公司,约好周先生持有公司70%的股份,担任履行董事、司理职务,刘女士持有公司30%的股份,担任监事职务。保利泰克公司建立后,一向由周先生担任运营管理。在保利泰克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刘女士与周先生均是股东。
2000年,刘女士与周先生在法院调停离婚,并对产业进行了切割。2003年10月,周先生因病逝世,逝世前立下遗言,其间一项内容为:从2003年10月31日起公司由王某接收运营,2003年10月31日之后的公司产业归王某悉数,悉数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
2003年10月31日,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收运营。刘女士为此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承认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产业和运营权的部分无效,并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一中院审理后确定:刘女士在保利泰克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均被记载为股东,其与周先生离婚时约好共同产业在谁处归谁悉数,但两边并未对所持有的保利泰克公司股份进行切割、转让,亦未对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进行修正。因而,刘女士有权行使股东权力。
《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则,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悉数者的财物获益、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悉数法人产业权。周先生作为保利泰克公司的履行董事在其遗言中私行处置保利泰克公司的产业、运营权,违反了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则,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财物获益权和对公司业务的严重决议计划权。故法院以为,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公司产业和运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依据公司法及保利泰克公司章程的规则,股东享有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权力。因而,保利泰克公司有义务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然后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完成。
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定,判令保利泰克公司履行董事周先生所立遗言中关于2003年10月31日之后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收运营、公司产业归王某悉数、悉数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的部分无效,保利泰克公司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