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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9:43
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予以清晰。该司法解释自5月18日起实施。接下来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批复中的要点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则,被实行人未按判定、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应当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被实行人未按判定、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其他责任的,应当付出拖延实行金。被实行人逾期实行应怎么核算双倍债款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区域的法院,乃至一个法院不同的实行法官对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了解不同,往往形成同类实行案子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时,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实行款不足以偿付悉数债款的,应当依据并原则按份额清偿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与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但当事人在实行宽和中对清偿次序还有约好的在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清晰拖延实行期间债款利息的详细核算方法:
(1)实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 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2)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同期借款基准利率×2×拖延实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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