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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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批改)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时刻】2004-8-28
【失效时刻】
【法规来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合理运用种质资源,规范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运用行为,维护种类选育者和种子出产者、运营者、运用者的合法权益,进步种子质量水平,推进种子产业化,促进培养业和林业的开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运用、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培养资料或许繁衍资料,包含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别离离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别离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作业。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维护作业和选育、出产、更新、推行运用良种,鼓舞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相结合,奖赏在种质资源维护作业和良种选育、推行等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科教兴农政策和培养业、林业开展的需求拟定种子开展规划,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纳方法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树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行。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七条国家树立种子贮备准则,首要用于发作灾祸时的出产需求,确保农业出产安全。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时查验和更新。种子贮备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维护
第八条国家依法维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和损坏种质资源。
制止搜集或许砍伐国家重点维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求搜集或许砍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第九条国家有方案地搜集、收拾、判定、挂号、保存、沟通和运用种质资源,定时发布可供运用的种质资源目录。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依据需求树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维护区或许种质资源维护地。
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供给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从境外引入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章种类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单位进行种类选育理论、技能和方法的研讨。国家鼓舞和支撑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
第十二条国家实施植物新种类维护准则,对经过人工培养的或许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种类,具有新颖性、特异性、共同性和安稳性的,颁发植物新种类权,维护植物新种类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详细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选育的种类得到推行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为选育林木良种树立测定林、实验林、优树搜集区、基因库而削减经济收入的,赞同树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转基因植物种类的选育、实验、审定和推行应当进行安全性点评,并采纳严厉的安全控制方法。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五条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在推行应用前应当经过国家级或许省级审定,请求者能够直接请求省级审定或许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实施省级审定。
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的审定方法应当表现公平、揭露、科学、功率的准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别离离树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种类和林木种类审定委员会,承当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的审定作业。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托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当适合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行应用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的审定作业。
第十六条经过国家级审定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布告,能够在全国适合的生态区域推行。经过省级审定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布告,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生态区域推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归于同一适合生态区的地域,经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后能够引种。
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种类未经审定经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运营、推行。
应当审定的林木种类未经审定经过的,不得作为良种运营、推行,但出产确需运用的,应当经林木种类审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审定未经过的农作物种类和林木种类,请求人有贰言的,能够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许上一级审定委员会请求复审。
第十九条在我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许运营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许外国其他安排在我国请求种类审定的,应当托付具有法人资格的我国种子科研、出产、运营安排署理。
第四章种子出产
第二十条首要农作物和首要林木的商种类子出产实施答应准则。
首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惯例种原种种子、首要林木良种的种子出产答应证,由出产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其他种子的出产答应证,由出产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
第二十一条请求收取种子出产答应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衍种子的阻隔和培养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灾的种子出产地址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出产相适应的资金和出产、查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出产和查验技能人员;(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请求收取具有植物新种类权的种子出产答应证的,应当征得种类权人的书面赞同。
第二十二条种子出产答应证应当注明出产种子的种类、地址和有用期限等项目。
制止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出产答应证;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许未依照答应证的规则出产种子。
第二十三条商种类子出产应当履行种子出产技能规程和种子查验、检疫规程。
第二十四条在林木种子出产基地内搜集种子的,由种子出产基地的运营者安排进行,搜集种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制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制止在残次林内、残次母树上搜集种子。
第二十五条商种类子出产者应当树立种子出产档案,载明出产地址、出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历和质量、技能担任人、田间查验记载、产地气候记载、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五章种子运营
第二十六条种子运营实施答应准则。种子运营者有必要先获得种子运营答应证后,方可凭种子运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或许改变运营执照。种子运营答应证实施分级批阅发放准则。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种子运营者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首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惯例种原种种子、首要林木良种的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种子运营者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实施选育、出产、运营相结合并到达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事务的公司的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
第二十七条农人个人自繁、自用的惯例种子有剩下的,能够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求处理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舞和支撑科研单位、校园、科技人员研讨开发和依法运营、推行农作物新种类和林木良种。
第二十九条请求收取种子运营答应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运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
(二)具有能够正确辨认所运营的种子、查验种子质量、把握种子储藏、保管技能的人员;(三)具有与运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备和查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种子运营者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许受具有种子运营答应证的种子运营者以书面托付代销其种子的,能够不处理种子运营答应证。
第三十条种子运营答应证的有用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统辖范围内确认。种子运营者依照运营答应证规则的有用区域树立分支安排的,能够不再处理种子运营答应证,但应当在处理或许改变运营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和原发证机关存案。
第三十一条种子运营答应证应当注明种子运营范围、运营方式及有用期限、有用区域等项目。制止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运营答应证;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许未依照答应证的规则运营种子。
第三十二条种子运营者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向种子运用者供给种子的扼要性状、首要培养方法、运用条件的阐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担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种子运营者的自主运营权。
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不得收买宝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则约束收买的林木种子。
第三十四条出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可是,不能加工、包装的在外。
大包装或许进口种子能够分装;实施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担任。
第三十五条出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示种子类别、种类称号、产地、质量目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出产及运营答应证编号或许进口批阅文号等事项。标签标示的内容应当与出售的种子相符。出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出售转基因植物种类种子的,有必要用显着的文字标示,并应当提示运用时的安全控制方法。
第三十六条种子运营者应当树立种子运营档案,载明种子来历、加工、储藏、运送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扼要阐明及职责人、出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运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出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运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第三十七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契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令、法规的规则,首要性状描绘应当与审定布告共同。
第三十八条调运或许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六章种子运用
第三十九条种子运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志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
第四十条国家出资或许国家出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的方案运用林木良种。
国家对推行运用林木良种营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种子运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丢失的,出售种子的运营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额包含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丢失。
运营者补偿后,归于种子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职责的,运营者有权向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因运用种子发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或许调停处理。当事人不肯经过洽谈、调停处理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裁定安排请求裁定。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七章种子质量
第四十三条种子的出产、加工、包装、查验、储藏等质量处理方法和行业规范,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托付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对种子质量进行查验。
承当种子质量查验的安排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才能,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查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应当装备种子查验员。种子查验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能校园结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查验技能作业三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查核合格。
第四十六条制止出产、运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假充种子或许以此种种类种子假充他种种类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种类、产地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则的种用规范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示目标的;
(三)因蜕变不能作种子运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越规则的;
(五)带有国家规则检疫目标的有害生物的。
第四十七条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为出产需求有必要运用低于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种用规范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四十八条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以及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有关植物检疫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避免植物风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达和延伸。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出产基地从事病虫灾接种实验。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协作
第四十九条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有必要实施检疫,避免植物风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详细检疫作业依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五十条从事商种类子进出口事务的法人和其他安排,除具有种子运营答应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获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答应。从境外引入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批阅方法,引入转基因植物种类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五十一条 进口商种类子的质量,应当到达国家规范或许行业规范。没有国家规范或许行业规范的,能够依照合同约好的规范履行。
第五十二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能够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约束,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出售。从境外引入农作物实验用种,应当阻隔培养,收成物也不得作为商种类子出售。
第五十三条 制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归于国家规则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五十四条境外企业、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来我国出资种子出产、运营的,批阅程序和处理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分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
第九章 种子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是种子行政法律机关。种子法律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法律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为实施本法,能够进行现场查看。
第五十六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出产、运营活动;种子出产运营安排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处理作业。种子的行政主管部分与出产运营安排在人员和财政上有必要分隔。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和异地繁育种子地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作业的处理和协调,交通运送部分应当优先确保种子的运送。
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作业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章 法令职责
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法规则,出产、运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中止出产、运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撤消种子出产答应证、种子运营答应证或许运营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能够撤消违法行为人的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种子运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获得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未依照种子出产答应证的规则出产种子的;
(二)未获得种子运营答应证或许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运营答应证,或许未依照种子运营答应证的规则运营种子的。
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出售的;
(二)从境外引入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成物在国内作商种类子出售的;
(三)未经赞同私自搜集或许砍伐国家重点维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运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许标签内容不契合本法规则的;
(三)假造、涂抹标签或许实验、查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则制造、保存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的;
(五)种子运营者在异地树立分支安排未按规则存案的。
第六十三条违背本法规则,向境外供给或许从境外引入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获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带着、运送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拘留,并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则,运营、推行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经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种子的运营、推行,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则,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许在残次林内和残次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收买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没收所收买的种子,并处以收买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背本法规则,在种子出产基地进行病虫灾接种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实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出具虚伪查验证明的,与种子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及其有关职责人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九条逼迫种子运用者违背自己的志愿购买、运用种子给运用者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违背本法规则,对不具有条件的种子出产者、运营者核发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种子运营答应证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处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许违背本法规则从事种子出产、运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以为有关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第七十三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撤消违法行为人的种子运营答应证后,应当告诉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刊出或许改变违法行为人的运营执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种类的根底资料,包含各培养物的培养种、野生种的繁衍资料以及运用上述繁衍资料人工发明的各培养物的遗传资料。
(二)种类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许发现并经过改进,形状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共同,遗传性状相对安稳的植物集体。
(三)首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各自别离确认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四)林木良种是指经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必定的区域内,其产值、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显着优于当时主栽资料的繁衍资料和培养资料。
(五)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外表及表里的特定图画及文字阐明。
第七十五条本法所称首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并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首要林木之外确认其他八种以下的首要林木。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处理和选育、出产、运营、运用、处理等活动,参照本法履行。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与种子有关的世界公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世界公约的规则;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处理条例》一起废止。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时刻】2004-8-28
【失效时刻】
【法规来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合理运用种质资源,规范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运用行为,维护种类选育者和种子出产者、运营者、运用者的合法权益,进步种子质量水平,推进种子产业化,促进培养业和林业的开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运用、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培养资料或许繁衍资料,包含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别离离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别离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作业。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维护作业和选育、出产、更新、推行运用良种,鼓舞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相结合,奖赏在种质资源维护作业和良种选育、推行等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科教兴农政策和培养业、林业开展的需求拟定种子开展规划,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纳方法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树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行。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七条国家树立种子贮备准则,首要用于发作灾祸时的出产需求,确保农业出产安全。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时查验和更新。种子贮备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维护
第八条国家依法维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和损坏种质资源。
制止搜集或许砍伐国家重点维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求搜集或许砍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第九条国家有方案地搜集、收拾、判定、挂号、保存、沟通和运用种质资源,定时发布可供运用的种质资源目录。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依据需求树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维护区或许种质资源维护地。
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供给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从境外引入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章种类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单位进行种类选育理论、技能和方法的研讨。国家鼓舞和支撑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
第十二条国家实施植物新种类维护准则,对经过人工培养的或许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种类,具有新颖性、特异性、共同性和安稳性的,颁发植物新种类权,维护植物新种类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详细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选育的种类得到推行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为选育林木良种树立测定林、实验林、优树搜集区、基因库而削减经济收入的,赞同树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转基因植物种类的选育、实验、审定和推行应当进行安全性点评,并采纳严厉的安全控制方法。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五条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在推行应用前应当经过国家级或许省级审定,请求者能够直接请求省级审定或许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实施省级审定。
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的审定方法应当表现公平、揭露、科学、功率的准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别离离树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种类和林木种类审定委员会,承当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的审定作业。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托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当适合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行应用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的审定作业。
第十六条经过国家级审定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布告,能够在全国适合的生态区域推行。经过省级审定的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布告,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生态区域推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归于同一适合生态区的地域,经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后能够引种。
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种类未经审定经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运营、推行。
应当审定的林木种类未经审定经过的,不得作为良种运营、推行,但出产确需运用的,应当经林木种类审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审定未经过的农作物种类和林木种类,请求人有贰言的,能够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许上一级审定委员会请求复审。
第十九条在我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许运营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许外国其他安排在我国请求种类审定的,应当托付具有法人资格的我国种子科研、出产、运营安排署理。
第四章种子出产
第二十条首要农作物和首要林木的商种类子出产实施答应准则。
首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惯例种原种种子、首要林木良种的种子出产答应证,由出产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其他种子的出产答应证,由出产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
第二十一条请求收取种子出产答应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衍种子的阻隔和培养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灾的种子出产地址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出产相适应的资金和出产、查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出产和查验技能人员;(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请求收取具有植物新种类权的种子出产答应证的,应当征得种类权人的书面赞同。
第二十二条种子出产答应证应当注明出产种子的种类、地址和有用期限等项目。
制止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出产答应证;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许未依照答应证的规则出产种子。
第二十三条商种类子出产应当履行种子出产技能规程和种子查验、检疫规程。
第二十四条在林木种子出产基地内搜集种子的,由种子出产基地的运营者安排进行,搜集种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制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制止在残次林内、残次母树上搜集种子。
第二十五条商种类子出产者应当树立种子出产档案,载明出产地址、出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历和质量、技能担任人、田间查验记载、产地气候记载、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五章种子运营
第二十六条种子运营实施答应准则。种子运营者有必要先获得种子运营答应证后,方可凭种子运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或许改变运营执照。种子运营答应证实施分级批阅发放准则。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种子运营者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首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惯例种原种种子、首要林木良种的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种子运营者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实施选育、出产、运营相结合并到达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事务的公司的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
第二十七条农人个人自繁、自用的惯例种子有剩下的,能够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求处理种子运营答应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舞和支撑科研单位、校园、科技人员研讨开发和依法运营、推行农作物新种类和林木良种。
第二十九条请求收取种子运营答应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运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
(二)具有能够正确辨认所运营的种子、查验种子质量、把握种子储藏、保管技能的人员;(三)具有与运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备和查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种子运营者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许受具有种子运营答应证的种子运营者以书面托付代销其种子的,能够不处理种子运营答应证。
第三十条种子运营答应证的有用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统辖范围内确认。种子运营者依照运营答应证规则的有用区域树立分支安排的,能够不再处理种子运营答应证,但应当在处理或许改变运营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和原发证机关存案。
第三十一条种子运营答应证应当注明种子运营范围、运营方式及有用期限、有用区域等项目。制止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运营答应证;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许未依照答应证的规则运营种子。
第三十二条种子运营者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向种子运用者供给种子的扼要性状、首要培养方法、运用条件的阐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担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种子运营者的自主运营权。
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不得收买宝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则约束收买的林木种子。
第三十四条出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可是,不能加工、包装的在外。
大包装或许进口种子能够分装;实施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担任。
第三十五条出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示种子类别、种类称号、产地、质量目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出产及运营答应证编号或许进口批阅文号等事项。标签标示的内容应当与出售的种子相符。出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出售转基因植物种类种子的,有必要用显着的文字标示,并应当提示运用时的安全控制方法。
第三十六条种子运营者应当树立种子运营档案,载明种子来历、加工、储藏、运送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扼要阐明及职责人、出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运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出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运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第三十七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契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令、法规的规则,首要性状描绘应当与审定布告共同。
第三十八条调运或许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六章种子运用
第三十九条种子运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志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
第四十条国家出资或许国家出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的方案运用林木良种。
国家对推行运用林木良种营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种子运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丢失的,出售种子的运营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额包含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丢失。
运营者补偿后,归于种子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职责的,运营者有权向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因运用种子发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或许调停处理。当事人不肯经过洽谈、调停处理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裁定安排请求裁定。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七章种子质量
第四十三条种子的出产、加工、包装、查验、储藏等质量处理方法和行业规范,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托付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对种子质量进行查验。
承当种子质量查验的安排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才能,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查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应当装备种子查验员。种子查验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能校园结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查验技能作业三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查核合格。
第四十六条制止出产、运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假充种子或许以此种种类种子假充他种种类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种类、产地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则的种用规范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示目标的;
(三)因蜕变不能作种子运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越规则的;
(五)带有国家规则检疫目标的有害生物的。
第四十七条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为出产需求有必要运用低于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种用规范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四十八条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以及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有关植物检疫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避免植物风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达和延伸。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出产基地从事病虫灾接种实验。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协作
第四十九条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有必要实施检疫,避免植物风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详细检疫作业依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五十条从事商种类子进出口事务的法人和其他安排,除具有种子运营答应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获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答应。从境外引入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批阅方法,引入转基因植物种类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五十一条 进口商种类子的质量,应当到达国家规范或许行业规范。没有国家规范或许行业规范的,能够依照合同约好的规范履行。
第五十二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能够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约束,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出售。从境外引入农作物实验用种,应当阻隔培养,收成物也不得作为商种类子出售。
第五十三条 制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归于国家规则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五十四条境外企业、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来我国出资种子出产、运营的,批阅程序和处理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分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
第九章 种子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是种子行政法律机关。种子法律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法律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为实施本法,能够进行现场查看。
第五十六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出产、运营活动;种子出产运营安排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处理作业。种子的行政主管部分与出产运营安排在人员和财政上有必要分隔。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和异地繁育种子地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作业的处理和协调,交通运送部分应当优先确保种子的运送。
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作业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章 法令职责
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法规则,出产、运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中止出产、运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撤消种子出产答应证、种子运营答应证或许运营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能够撤消违法行为人的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种子运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获得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未依照种子出产答应证的规则出产种子的;
(二)未获得种子运营答应证或许假造、变造、生意、租赁种子运营答应证,或许未依照种子运营答应证的规则运营种子的。
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出售的;
(二)从境外引入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成物在国内作商种类子出售的;
(三)未经赞同私自搜集或许砍伐国家重点维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运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许标签内容不契合本法规则的;
(三)假造、涂抹标签或许实验、查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则制造、保存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的;
(五)种子运营者在异地树立分支安排未按规则存案的。
第六十三条违背本法规则,向境外供给或许从境外引入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获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带着、运送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拘留,并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则,运营、推行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经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种子的运营、推行,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则,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许在残次林内和残次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收买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没收所收买的种子,并处以收买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背本法规则,在种子出产基地进行病虫灾接种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实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出具虚伪查验证明的,与种子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及其有关职责人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九条逼迫种子运用者违背自己的志愿购买、运用种子给运用者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违背本法规则,对不具有条件的种子出产者、运营者核发种子出产答应证或许种子运营答应证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处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许违背本法规则从事种子出产、运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以为有关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第七十三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撤消违法行为人的种子运营答应证后,应当告诉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刊出或许改变违法行为人的运营执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种类的根底资料,包含各培养物的培养种、野生种的繁衍资料以及运用上述繁衍资料人工发明的各培养物的遗传资料。
(二)种类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许发现并经过改进,形状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共同,遗传性状相对安稳的植物集体。
(三)首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各自别离确认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四)林木良种是指经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必定的区域内,其产值、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显着优于当时主栽资料的繁衍资料和培养资料。
(五)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外表及表里的特定图画及文字阐明。
第七十五条本法所称首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并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首要林木之外确认其他八种以下的首要林木。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处理和选育、出产、运营、运用、处理等活动,参照本法履行。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与种子有关的世界公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世界公约的规则;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处理条例》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