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2:16导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界说,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担任将邮寄人邮寄的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从这个界说看,确认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本质特征的,是承运人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下所承当的特别合同职责及违背该合同职责应承当的补偿职责,而这恰恰是承运人的职责准则所研讨的内容。承运人职责准则的重要性,也体现在相关立法上。我国《海商法》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一章中专门规矩了“承运人的职责”一节,该章中其他关于运送单证、货品交给等内容的很多规矩,也与承运人职责的确认有着直接而亲近的联络。而当今世界上关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几个世界条约,如《海牙规矩》(Hague Rules)、《维斯比规矩》(Hague?Visby Rules)、《汉堡规矩》(Hamburg Rules),其意图和主要内容都是为了确认承运人的最低强制职责。再者,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子触及的都是关于承运人应否承当职责及职责规模的胶葛。而一个国家的海商法规矩怎样的承运人职责准则,和该国海运业的开展及货品贸易商利益的维护有着亲近的联络。因而,能够毫不夸大地说,承运人的职责准则是整个海上货品运送法律准则的根底和中心,只需熟练地把握了承运人的职责准则,就基本上了解和把握了整个海上货品运送法律准则。
当时,两个彼此独立又彼此联络的趋势进一步凸显了研讨承运人职责准则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一是世界海运立法又趋活泼。自1978年《汉堡规矩》和1980年《联合国世界货品多式联运条约》(MTC)经过之后,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及其他世界组织,都把注意力会集在推进现有世界条约的收效及施行上,20世纪80年代未再拟定新的世界条约。到了90年代,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下,世界贸易活动不断扩大,作为世界贸易的重要载体,世界海运业蓬勃开展,世界海事立法也随之活泼起来,一些新的世界条约或民间规矩相继呈现;尤其是受联合国贸法会托付,世界海事委员会(CMI)起草了新的世界海上货品运送一致法主张稿草案,经各成员方屡次评论,已就有关世界海运承运人职责问题逐渐达到一致,并于2005年11月发布了最新文本。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送法)于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六届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条约草案的最新合订本(载于A/CN.9/WG.III/WP.56)。CMI于2006年2月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年会上,及第三工作组于2006年4月在美国纽约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别离评论了[全程或部分路程][海上]货品运送文书草案等议题。二是我国《海商法》的修正已提上议事日程。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收效十几年来的海事司法实践标明,《海商法》关于世界海运承运人职责问题的规矩存在着某些缺乏,有待进一步完善。自2000年以来,交通部托付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别离起草《海商法》修正定见稿,现在已构成学者定见稿,并已报有关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