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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起诉请求未得支持 二房东擅自转租协议无效 三房客屋顶通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21:21

 实业公司将名下的一处产权房出租给别人用作旅馆运营,孰料,房顶上忽然长出几个通讯“辫子”。几经查询,原来是承租人将房子楼顶及库房出租给移动通讯公司设置了移动电话基站及隶属设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业公司将旅社和移动公司同时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二者签定的租借协议无效,移动公司撤除移动电话基站及隶属设备,房顶及库房恢复原状。但是,法院的一审判决终究仅判令两被告间签定的租借协议无效,并未要求移动公司撤除移动电话基站及隶属设备,这是为何呢?1998年11月,某实业公司将其一切的龙漕路上的一处房子租给别人开设旅社。2001年8月14日,未经实业公司的赞同,旅社与移动公司签定了两份租借协议,协议内容为旅社赞同移动公司在房顶设置移动电话基站,并在屋内装置通讯设备,年租金27375元,租借年限为10年(200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9日止)。旅社还赞同移动公司架起支撑管天线6付,移动公司一次性付出天线场所、光缆走线等场所占用费3万元,运用年限也为10年。旅社和移动公司还约好,在协议有用期内,两边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当相应的经济补偿职责,旅社如在协议有用期内,因产权改变等原因无法持续实行协议,应经移动公司赞同后向第三人转让协议的一切权力和责任,以确保移动公司的基站设备正常运转。移动公司确保该处移动电话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契合国家公布的安全规范,不然,旅社有权要求移动公司当即停止运用。协议签定后,移动公司在房顶及库房装置了相关设备。事隔不久,一向蒙在鼓里的房子产权人实业公司发现了这一状况,在交涉无果的状况下,实业公司与这两家单位发作诉讼。法院审理以为,实业公司是房子的产权人,该公司对旅社把房子出租给移动公司的行为未予追认,故旅社与移动公司之间签定的租借合同无效。鉴于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行改动或许搬迁别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备;遇有特殊状况有必要改动或搬迁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备产权人赞同。据此,法院对实业公司要求移动公司撤除基站及隶属设备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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