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9:06
路途交通事端统辖是指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后应当由哪个机关担任交通事端的处理。
一、只要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才是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机关:
1.路途交通事端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2.其他任何单位(包含公安分局/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治安办理/刑事侦办等部分)和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端。
二、路途交通事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担任处理:
1.路途交通事端由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2.未树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3.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在两个以上统辖区域的:由事端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三、对统辖权有争议的:
1.由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指定统辖。
2.指定统辖前,最早发现或许最早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四、上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在必要的时分:
1.能够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的路途交通事端;
2.或许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限时将案子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处理。
3.案子统辖发作搬运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子之日起核算。
五、戎行/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
1.依照本规则处理。
2.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责任的,移交戎行、武警部队有关部分。
六、其他规则:
1.在铁路线路到口内发作的交通事端由铁路公安机关担任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能够帮忙。
2.在非路途上发作车辆、行人磕碰,形成车物丢失,人员伤亡的事端,只能参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他交通法规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与事端有联系及其严密程度。
【法条链接】
《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分担任全国路途交通安全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安全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造办理部分根据各自责任,担任有关的路途交通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路途交通安全作业和谐机制,安排有关部分对城市建造项目进行交通影响点评,拟定路途交通安全办理规划,确认办理方针,拟定施行方案。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路途交通事端由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未树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第五条 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在两个以上统辖区域的,由事端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对统辖权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指定统辖。指定统辖前,最早发现或许最早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的路途交通事端,或许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限时将案子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处理。
案子统辖发作搬运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子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戎行、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依照本规则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责任的,移交戎行、武警部队有关部分
一、只要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才是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机关:
1.路途交通事端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2.其他任何单位(包含公安分局/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治安办理/刑事侦办等部分)和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端。
二、路途交通事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担任处理:
1.路途交通事端由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2.未树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3.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在两个以上统辖区域的:由事端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三、对统辖权有争议的:
1.由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指定统辖。
2.指定统辖前,最早发现或许最早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四、上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在必要的时分:
1.能够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的路途交通事端;
2.或许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限时将案子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处理。
3.案子统辖发作搬运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子之日起核算。
五、戎行/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
1.依照本规则处理。
2.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责任的,移交戎行、武警部队有关部分。
六、其他规则:
1.在铁路线路到口内发作的交通事端由铁路公安机关担任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能够帮忙。
2.在非路途上发作车辆、行人磕碰,形成车物丢失,人员伤亡的事端,只能参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他交通法规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与事端有联系及其严密程度。
【法条链接】
《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分担任全国路途交通安全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安全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造办理部分根据各自责任,担任有关的路途交通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路途交通安全作业和谐机制,安排有关部分对城市建造项目进行交通影响点评,拟定路途交通安全办理规划,确认办理方针,拟定施行方案。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路途交通事端由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未树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第五条 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在两个以上统辖区域的,由事端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
对统辖权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指定统辖。指定统辖前,最早发现或许最早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统辖的路途交通事端,或许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限时将案子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处理。
案子统辖发作搬运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子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戎行、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依照本规则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责任的,移交戎行、武警部队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