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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继承权中的代位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23:38
根本案情:
原告程X、程XX二人之母朱X于1996年逝世。
朱X之父朱尚X在1998年逝世,之母高X在2001年逝世。
朱X有弟弟朱XX,妹妹朱桢X。
朱尚X、高X配偶在世时于1976年在西直门邻近建筑院子一处,建房7间,其时朱X、朱桢X已参加工作。在2000年朱XX又在此院子建房7间。
2013年此房院被拆迁,共得拆迁款700余万元,此拆迁款被朱XX悉数取走后,给付朱桢X100万元。
程X、程XX姐妹二人建议承继母亲朱X应得的比例。朱XX以为此院房子他后来建筑过,而且拿出了母亲高X的书面请求,称有房14间归朱XX一切,其间有两间归朱桢X。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X、程XX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继母亲的比例。
律师解析:
律师以为,朱尚X和高X逝世后,朱X、朱XX、朱桢X为法定承继人。根据我国《承继法》第十一条的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为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朱X先于爸爸妈妈逝世,其女儿程X、程XX依法享有代位承继权。高X的书面请求归于分居协议的性质,此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一是未保存朱X的比例;二是未经赞同和授权,私自处分了朱尚X的遗产。因而,程X、程XX应依法承继母亲朱X的应得比例。
法院审判成果:
此案通过一审、二审结案,法院通过审理,以为朱尚X、高X配偶在世时1976年共建房7间,朱XX对此7间房子进行过保护和办理,一起朱XX于2000年在此院又缔造了7间房子。1976年所建的7间房子应归于朱尚X配偶的遗产,应由其合法承继人依法承继。其间承继人之一朱X已先于朱尚X、高X逝世,她的女儿程X、程XX依法享有代为承继权。鉴于后期朱XX对该房子进行过保护和办理,应适当多分一部分。据此法院作出判定:朱XX应得3间房子的比例150万元;程X、程XX应得2间房子的比例100万元;朱桢X应得房子2间房子的比例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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