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子公司债务问题怎么办,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8:48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款问题怎样办
母公司是指具有其他公司必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操控、分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政、事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事务运营。子公司是指必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操控或按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践操控、分配的公司。
在通常状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经过有限职责准则建立的在法令上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彼此不承当法令职责。但在经济上,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在资金、技能、品牌、高层处理人员以及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操控和处理着各子公司,但一旦发作债款联系,根据法人有限职责准则,却只能由各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款担任,母公司不承当职责。这样,假如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产业又很少,子公司债款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状况下,他们能否就母公司的产业提出债款要求,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而又难以处理的法令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公司能够建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系问题是持二者彼此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令上相互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当其职责。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系上仍坚持有限职责准则,并没有作出破例规则。
如上所述,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系,或许如我国般据守有限职责准则,或许如英美等国般选用有限职责准则的破例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或许如德国般对公司集团的职责联系作出罗列式直接立法规则,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它们或许失之偏颇,或许有悖市场经济的主体独立精神,都没有妥善解决母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系问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动身,首要应当清晰的是,不管是母公司的债款职责仍是子公司的债款职责都是一种民事职责。民事职责最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违约职责,一是侵权职责。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而应承当的法令结果,它是一种根据合同而发作的以补偿性为主要性质的民事职责。侵权职责则是损害别人产业或人身权力依法应在民事上承当的法令结果,它与违约职责一起构成民事职责的系统,但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差异。子公司因其运营行为而发作的债款职责联系,一般来说,既可能是违约职责,也可能是侵权职责。鉴于违约与侵权这两种职责本质上的不同,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款职责联系问题,也不能混为一谈,而应差异剖析。
二、歹意刊出公司怎样追债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企业和个人向律师反映,他们在建议债款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欠债企业(绝大多数为有限职责公司)在诉讼中被其股东刊出,然后损害了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假如呈现此种状况,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作如下应对,以追查相关方的法令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明被刊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伪出资的景象,由此决议是否能够要求其承当清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则,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处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股东悉数交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安排验资并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中规则,被实行人无产业清偿债款,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能够裁决改变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实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请求人承当职责。
在审判实践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吊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刊出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职责承当若干问题的处理定见》中指出,企业的出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到达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到达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应由清算主体承当清偿职责。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相似的规则。
根据上述规则,假如被刊出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景象时,债款人能够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请求人承当职责。能够要求人民法院裁决改变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实行人。
需求阐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尽管用的是“单位”,但作为出资者来了解,也能够指出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实行实务》的阐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躲避债款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发动后,不履即将已请求刊出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款人奉告的法定职责,歹意刊出公司,成心给债款人形成丢失,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也规则,关于触及停止的企业法人债款、债款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一起定见还规则,以躲避债款职责为意图而建立的清算安排,其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则,民事行为被承认无效后,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传世SF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吊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刊出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职责承当若干问题的处理定见》清晰指出,清算主体在工商挂号机关刊出企业挂号时,许诺对企业留传的债款债款担任的,或表明企业的债款债款已整理结束而实践并未整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款人承当清偿职责。 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相似的规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则,清算组成员应当毋忝厥职,依法实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许债款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清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则,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被吊销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则有权力职责接受人的,能够裁决该权力职责接受人为被实行人。”
由此能够看出,为躲避债款,隐秘已开端刊出公司的现实,不以现已建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即将已请求刊出的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款人奉告的法定职责,在工商挂号机关刊出企业挂号时,相同隐秘正在进行的诉讼,谎报企业的债款债款已整理结束,骗取了刊出挂号。对此以躲避债款为意图,成心给请求人形成的丢失,应由以上被刊出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当清偿职责。
债款人能够要求法院实行安排直接裁决改变被实行人,由股东承当清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83条规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则裁决改变或追加被实行主体的由实行法院的实行安排处理”,人民法院实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决被刊出公司的股东为被实行人,由其债款人承当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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