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1:27【案情】
被承继人王某生前有过四位妻子,与第一位妻子郑某(已逝世)生育三个子女,即王甲、王乙、王丙(已于1985年逝世),王丙生前生育一女,即王A。王某与第二位妻子潘某(已逝世)生育二个子女,即王丁与王戌。王某与第三位妻子张某(已逝世)生育一女即王己。王某与第四位妻子即刘某生育二子,即王庚与王辛。现在,刘某每季度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某化工厂获得抚恤金486元。王辛因患精神分裂症,已于1996年头待退在家,现在住院治疗,每月实际收入为280元。上海市四川北路某号全幢(一切权人为刘某)。该房刘某姐姐本享有一半产权,后刘某购买到悉数产权。该购房款是由王庚与王辛代其母付出。现在该房子由刘某、王庚、王辛一起寓居。被承继人王某生前曾留有自书遗言二份,称在其逝世后,将属其名下的上海市四川北路某号房子的一半由其子女王甲及王己两人承继。
王甲、王己持被承继人王某生前所留遗言起诉至法院,要求按遗言承继。审理中,王乙、王A表明抛弃承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遗言人设立遗言有必要依照法律规则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承继法》规则,自书遗言有必要由立遗言人亲笔书写、署名,并一起注下一年、月、日。王甲、王己提交的遗言虽然是被承继人亲笔所书,但由于其未注下一年、月、日,方式要件短缺,因而该遗言无效,被承继人王某的遗产应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在切割遗产之前,应当先将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起一切的产业一半分出为刘某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据此,法院判定:一、上海市四川北路某号底层南间产权归被告王辛一切,同号二层南间产权归王庚一切,同号三层南间、三层北间、二层北后间的产权归刘某一切;同号底层北间(灶间)及二层北卫生间产权归王庚、王辛、刘某共有。二、被告王庚应分别给付王甲、王己遗产析价款人民币23 192元,王辛应分别给付王丁、王戌遗产析价款人民币23 192元,王庚、王辛应分别给付刘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4 354元、25 854元。
【分析】
这起承继胶葛的争议焦点在于自书遗言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王甲、王己提交法院的遗言,该遗言虽然是被承继人王某亲笔书写,是其实在意思的表明,本质要件是齐备的,但未注明立遗言的时刻,致使该遗言的方式要件存在短缺,而依据庭审查询,该遗言立于《承继法》施行之后,因而该自书遗言应被确定为为无效。
因本案中的遗言属无效遗言,故只能按法定承继处理系争遗产。 在法定承继中,本案首要触及以下几个问题:
首要奉养责任人是否应当多分遗产。被承继人王某晚年的日子起居首要由刘某、王庚照顾,刘某、王庚时晚年的王某给予了首要的搀扶,应确定其尽了首要的奉养、抚育责任、因而在遗产分配时,依法能够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