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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1:38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1982>第103号函收悉。归国华裔要求与越南籍爱人离婚的问题,经研讨,咱们赞同你院的定见,即这类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子立案并依照我院<19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处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1982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斗门县人民法院陈述,该县所属红旗农场安顿的越南归侨中,有7人已向法院要求与在越南的妻子离婚,但这7人均称原在越南与越南籍京族女子成婚后,因越南驱逐华裔回国,而越南籍女子又不乐意伴随来华,故在回国前在越南办了离婚手续,拥有越南发给的离婚证明文件。回国抵达越南边境时,越方检查人员将印有越南文字的纸张和证件通通收去,故无法带着离婚证明回国。这些人回国后,想再行成婚,当地婚姻挂号机关以他们在越南已成婚,又无已离婚的证明,不赞同处理成婚挂号,故向人民法院提出与越南籍妻子离婚的要求。该院对怎么处理这类离婚要求不清晰,请示我院。这些人傍边有的还提交女方寄给在美国寓居的亲朋转来的函信,内容是女方告之已在越南另行成婚,要在我国的一方另娶再婚。该院对此类函信无法判明真伪,亦不清晰能否作为已离婚的依据。 这类离婚要求触及在越南已办过离婚手续,仅仅不能带出证件,若事实上确已离了婚,又由人民法院再判定一次离婚,是否有此必要?但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公民当事人又无从获得在越南的离婚证明,据以进行再成婚的挂号。还考虑到这些状况仅仅当事人所述,是否的确已离婚并在半途被取走了离婚证,无法查对。因而,咱们以为这类离婚问题,仍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子立案,并遵循你院<19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处理。是否可行,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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