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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也属于有效自书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1:17

科技开展无限,而超前立法缺乏。跟着科技的前进,电脑,打印机等等电子办公设备正步入千家万户,用电脑打印信件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承受。若干年后,咱们每个人可能是立遗言人,每个人又都可能是继承人,怎么正确有用的行使法令赋予公民的权力是咱们有必要稳重考虑的问题。
我国1985年公布的《继承法》只规则了5种遗言方法,近几年却有越来越多的人手持电脑打印的遗言诉至公堂,要求维护权益。民间及法学界关于打印的遗言是归于《继承法》中的自书遗言仍是代书遗言存在较大争议,更有法令学专家指出这类打印件遗言是归于受《民法》维护的除《继承法》规则的5种法定方法以外新式的一种遗言方法,不认可打印件遗言的效能将有駁于年代开展与司法前进。
关于打印件遗言的争辩,持自书遗言观念者以为:跟着科学的开展,电脑书写现已逐渐替代了翰墨书写,自己打印仅仅是一种书写的方法和东西不同罢了,况且200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都现已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用电脑书写的遗言相同具有自书遗言的法令效能。
持代书遗言观念者以为:电脑归于智能化东西,电脑书写不象亲笔手写般具有唯一性,无论是自己打印仍是别人代为打印,其方法都是人在作用于“智能化”东西下的产品,“智能化的电脑”书写与别人书写实无二致。确定此“自书”建立,即可否定“亲笔”书写的方法要求。非此即彼。
关于这样的遗言的效能问题,相同具有争议,持“有用遗言”观念者以为: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即“法不制止即民可为”的理念,电脑打印也是一种书写方法,立遗言人想要用什么写就用什么写,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已然法令规则电子签名有用,那电脑打印签名也应当有用。打印件遗言是归于新式的遗言方法,不隶归于《继承法》中规则的5种遗言方法要求,且现有法令没有有规则打印的遗言应当归于无效,理应有用。
持“无效遗言”观念者以为:遗言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承认后即开端收效,遗言收效的首要条件是遗言人现已逝世,发作胶葛后,往往是异口同声,无法复原案情经过,仅能经过“遗言”分辩是否出于遗言人原意。继承法对遗言的方法要件作严厉规则,其意图便是为了确保遗言的实在性。且合同与遗言的效能推定方面也有差异,合同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推定有用的,遗言是依照方法要件的要求来推定无效的。打印件遗言因字体千遍一概,遗言人已不在人世,仅有签名,外人无法分辩打印的内容是否遗言人亲身打印,是否检阅,立遗言时是否有遗言才能,是否存在趁遗言人认识含糊的时分骗签,钳制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内容,或将打印内容掩盖涂抹后打印。。。种种疑问必引起人们的注重,电脑打印,又无其他依据佐证,幻想中的“实在意思表明”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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