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提存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6:27
当下社会,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我们都知道无规则不成方圆,一件工作运转是需求依照必定的规则办工作。那么,持续实行提存是什么意思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持续实行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因为债款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交给合同标的物的债款人为提存人;债款人为提存领受人;交给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树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准则的树立,使债款人及时了断债款联系,防止发作推迟实行的新债款,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
二、提存的法律效能是什么
提存发作以下效能:
1、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债款因提存而消除,债款人不再负清偿职责,提存物的一切权转归债款人。《合同法》第103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款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款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款人担负。”《合同法》第102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责任,提存人能够凭法院的判定、裁决或许提存之债现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明扔掉提存物的,提存人能够取回提存物,但应担负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依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则,债款人可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款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或供给担保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回绝其收取提存物。债款人应在规则的期间内收取提存物。依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则,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一、持续实行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因为债款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交给合同标的物的债款人为提存人;债款人为提存领受人;交给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树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准则的树立,使债款人及时了断债款联系,防止发作推迟实行的新债款,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
二、提存的法律效能是什么
提存发作以下效能:
1、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债款因提存而消除,债款人不再负清偿职责,提存物的一切权转归债款人。《合同法》第103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款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款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款人担负。”《合同法》第102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责任,提存人能够凭法院的判定、裁决或许提存之债现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明扔掉提存物的,提存人能够取回提存物,但应担负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依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则,债款人可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款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或供给担保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回绝其收取提存物。债款人应在规则的期间内收取提存物。依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则,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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