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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主体如何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4:32
(一)大众认知承认法
该办法是指以大众的认知程度作为承认作者的根据。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只需有署名,在没有相反根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署名人即推定为该著作的作者,即便该署名为笔名。只需大众根据署名能够毫无疑问地承认作者的身份,那么该署名就能够作为承认作者的根据。比方在网络上署名为“金庸”的武侠著作,就能够承认该著作为查良墉的著作,由于“金庸”是查良墉的笔名是大众毫无疑问承认的。除非第三方供给其他根据证明查良墉不是该著作的作者。
对此有人以为,这样虽然能够便当地承认著作的作者,但也或许给“推定”的作者带来一些晦气结果。比方,网络上署名为“金庸”的文章系抄袭别人的侵权文章,按前办法承认查良墉为该著作的作者的话,就会呈现查良墉是侵权人的不良结果。
小编以为,该忧虑是或许呈现的,可是,该推定在给著作权的确权带来便当的一起,不会添加“推定”的作者的晦气影响。首要,给文章署笔名并非法律所制止,因而,“金庸”的署名能够为任何人的笔名。其次,在呈现上述假定的情况下,即便没进行推定,大众仍然会以为该著作为查良墉的著作,因而,给查良墉构成的不良影响现实上现已构成,绝不会由于该著作权的推定而加剧晦气影响。再次,只需证明该文章并非查良墉所作或为其别人所做,即可欲消除假充查良墉署名“金庸”的不良影响。终究,该著作权的作者推定,能够促进著作的实在作者及时行使权力,尽早清晰作者的实在身份,有利于承认著作权归属,有利于该著作的传达和买卖安全。
(二)推定署理法
该办法是指当网络上的著作没有署名或大众不能毫无疑问地承认笔名是谁时,将宣布该著作的网站视为该著作的作者的署理人,由该网站署理作者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当作者揭露其身份并证明其为作者时,网站的署理权停止,网站向真实的作者交给因著作发生的利益。该办法能够尽早承认权力人,有利该著作的传达和买卖安全,一起,也不会给真实的作者构成利益丢失。笔者主张,网站能够在用户注册时,与用户签定署理协议约好该署理权。
(三)网络注册号和暗码验证法
该办法是使用网络注册号和暗码验证的办法证明网络著作的作者身份。一般来说用户在网上宣布文章、登陆各种论坛或聊天室时都要输入注册号和暗码,假如他能够顺畅地登陆,并能修正暗码、上载文件、删去文件,在无相反根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能够承认他便是作者。
以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略著作权纠纷案为例。[4]1998年5月10日陈卫华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在其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晰“版权一切,请勿转载”。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同年11月份,陈卫华向法院申述,要求电脑商情报社承当著作权侵权职责。在本案审理构成中,电脑商情报社赞同付出酬劳,可是要求陈卫华证明起便是作者“无方”。法院审理以为,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时个人主页的建立与适用并无清晰的法律规则,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隐秘的修正、内容的添加和删去作业只能由注册作者完结。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正个人主页上的暗码、上载文件、删去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现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也未提出相反的根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确定陈卫华便是“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一切。
(四)电子存案法
该办法是笔者在著作权存案制度上的一种主意和主张。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则,任何依法能够获得著作权的著作一旦完结,作者即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在多人对同一著作均主张权力,并且供给的电子原稿又无法承认著作完结时刻的情况下,正确判别最早完结著作的作者是很难的。因而,笔者主张,政府主管部分或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或第三方中介组织独自或结合组成一个网络著作的存案组织,对完结的网络著作进行电子存案。在作者完结网络著作后,作者能够挑选在该电子存案组织,对其享有该著作享有著作权这一现实进行存案,该存案组织在核实存案人的身份材料后给予存案。关于该存案的效能问题,笔者主张咱们的实践部分赋予该存案有优先的证明效能。也便是说,该存案并非发生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该存案的证明效能高于一般的根据效能,在只要电子文档作为著作原稿的情况下,该存案效能高于其他任何电子文档的证明效能,最早存案的作者就为该著作的作者。
虽然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则,该存案证明不或许作为著作权的权力凭据,但该凭据能够作为著作权的一个重要权力证明,一方面能够添加著作权买卖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跟着该存案办法的不断被认知,存案著作不断添加,也会促进真实的作者在完结著作的第一时刻就进行存案,这样该存案证明终究能够成为判别谁最早完结著作的最有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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