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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适用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8:29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到别人危害,特别是遭到有操控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危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契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危害人提申述讼,追究其法令职责的诉讼准则。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补偿公司管理结构缺点及其他救助办法缺乏的必要手法,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效果。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次以法令的方式正式在我国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在此之前,面临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做了有利的测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一)》(征求意见稿1、2)(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较为具体体系的规则。其时考虑到新的公司法行将出台,该司法解释没有正式发布。但在审判实践中,该《征求意见稿》起着指引效果。    一、对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了解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表述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别人”。尽管此处对公司内部人员仅列举了三种,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践操控人等亦应解释为归于适格被告的规模,这些人均可包含在“别人”之中。因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不只包含公司的内部人员,也包含公司之外的恣意第三人,即但凡对公司施行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职责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景象下,都能够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广泛的规则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效果。    (二)可诉行为的规模    依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东代表诉讼的客体规模包含两种景象:1.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2.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依据此规则,关于可诉行为的规模,应了解为一切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董事等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忠诚职责、善管职责的行为,操控股东违背诚信职责的行为,第三人的危害行为等。    (三)原告资历约束    鉴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刚刚树立,为了鼓舞代表诉讼,公司法对原告资历的约束作出了较为广泛的规则,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时刻和持股数量作出了约束。我国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包含如下几类:1.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资历约束;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持股时刻和持股数量的约束,只要接连180日以上独自或算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历。    (四)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则的前置程序是:1.原告股东需首要书面恳求监事会或监事(有限职责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如果是监事危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履行董事(有限职责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提出上述恳求。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履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恳求后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申述讼。契合上述两个条件时,股东方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但一起,为了防止死板的前置程序或许带来的消极影响,法令又规则了前置程序的革除条件。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当“情况紧急、不当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时,股东能够不受前述前置条件的约束,直接提起代表诉讼。至于何谓“情况紧急”,《征求意见稿2》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可作参阅,包含:1.有关产业行将被搬运;2.有关权力行使的期间或许诉讼时效行将超越;3.其他紧急情况,有必要当即申述,如被告董事躲避有阻碍追究其职责之虞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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