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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应怎样交付承揽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6:27
承包合同应怎样交给承包物
交给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为定作人自提,第二种为承包人送货,第三种则是托付运送部分或邮政部分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品的,以承包人完结作业的地址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地址为交给地址;承包人送货的,交给地址为定作人指定的地址;托付运送部分运送的,以运送部分接纳的地址为交给地址。
交给日期的确认准则是
定作人自提货品的,以承包人告诉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践交给日期(该日期有必要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刻),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拖延实行的职责。承包人运送货品的,以定作人实践接纳承包物的日期为实践交给日期。托付运送部分运送的,以运送部分接纳承包物日期为实践交给日期。假如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给附件,则以最终一批交货日期为交给日期。
承包物的交给,应当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早或拖延交给承包物的,应当在事前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当事人就交给期限改变的协议,应契合合同改变的一般准则。
承包人在交给承包物的一起,还有必要交给承包物的附属物,如承包物有必要具有的备件、配件、特别的保护东西以及承包物所有必要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一起,承包作业完结后,假如定作人供给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下,则承包人亦应交还给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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