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20:30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建立的根据原则
(一)刑事诉讼根据和根据规矩概述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便是环绕根据的搜集、检查、判别和运用的进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根据,既是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子实在情况的客观现实,又是裁判者为确认裁判所依靠的手法;既是根据方式与证明内容的一致,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一致。从根据的本质特征动身,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根据归纳为:以法定方式表现、契合法定程序规矩的用以证明案子实在情况、作为定案根据的客观现实和资料。刑事诉讼根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根据有必要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毅力为搬运,相关性指作为根据的现实有必要与现已发作而且待证的刑事案子有相关,对证明案子现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根据的搜集主体、方针、办法和程序以及根据的方式和采信程序有必要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根据资料按照思想逻辑判别现实真相的进程。为防止片面臆断,确保判别的准确性,对根据的取舍和运用有必要遭到一些规矩的限制,这些规矩在法令上就表现为诉讼根据规矩。因而可以说,规矩根据搜集、根据运用和根据判别的法令原则即为根据规矩。刑事诉讼根据规矩是刑事诉讼程序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终究意图是确认案子实在,公平处理诉讼,保证公平司法。从诉讼程序的视点来看,刑事诉讼规矩是经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结构和衡量标准,经过清晰严厉的程序规矩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和审判成果的正当性。诉讼程序中再现现实的进程主要是凭借根据规矩来表现的,因而根据规矩的详细内容及其完成程度直接关系案子原始现实状况的切当程度,并终究影响审判的成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可以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根据。”这就立法上建立了我国现行诉讼形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根据进行检查认守时往往只注意到该根据所发生的定论是否实在可信,而对其来历是否合法、能否选用却很少重视,整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视点看,只需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子实在的现实和资料都有必要得到供认和运用,不然就谈不上实体公平,而程序规律要求可以证明案子实在情况的现实和资料有必要契合根据规矩的要求,不然就不能作为确认现实的根据。这两者之间的对立,从本质来说也便是客观实在与法令实在的对立,正是经过拟定一系列详细的诉讼根据规矩来加以平衡的。经过详细的根据规矩,使控辩两边可以活跃参加诉讼进程,就其所提出的定见承当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制根据检查的规模。这样既能削减法院不必要的查验活动,进步办案功率,又能削减法官对案子进行职权查询的要素,防止过火的自在裁量和片面擅断。一起,详细的根据规矩也为控争辩两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认一个结构,有利于和谐控辩两边之间以及控辩两边与法官之间环绕根据打开信息沟通。制定严厉、科学、清晰的根据规矩,对根据搜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进程作出详细规矩,以严厉的司法程序为保证,使法令实在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实在,才干真实处理二者之间的对立,改动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平这一诉讼最高方针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