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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开门撞伤骑车人应该由谁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23:20
下车开门撞伤骑车人 乘客全责补偿丢失
郑先生外出乘坐黎女士的小汽车,下车开门时,车门将骑车人白女士撞伤。原表白女士将被告郑先生、黎女士、第三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3方补偿丢失24000余元。近来,延庆县法院判定第三人保险公司补偿白女士17000余元,郑先生补偿白女士丢失6900余元,白女士返还黎女士住院押金3000元。
原表白女士诉称,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门口处时,被告郑先生开车门时将我撞倒,交通队确定郑先生负全责,要求搭车人郑先生和车辆驾驶人黎某一起补偿丢失24000余元。
被告郑先生辩称,原告的丢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补偿,因原告及黎女士对事端的发作均有职责,故原告的其他丢失由我和原告及驾驶员黎女士一起分管。
被告黎女士辩称,自此次事端中没有职责,不承当补偿职责,反诉要求原告返还住院押金及为其付出的医疗费
法院以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作交通事端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本案被告郑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的搭车人,未尽到合理的留意职责,在开车门时将骑电动自行车行进的原告撞伤,该事端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被告先生负事端悉数职责,因而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补偿原告合理的经济丢失,缺乏部分,应由被告郑先生补偿,被告黎女士无事端职责,故不承当补偿职责。黎女士为原告垫支的住院押金,应由原告返还,但其为原告付出的医疗费,因原告并非事端职责人,故被告黎女士应向事端职责方建议或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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