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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任内不得结婚”合同企业解除合同,这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8:19

   1998年2月,张某经某宾馆查核合格招为服务员,并与宾馆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鉴于宾馆服务行业自身的特殊要求,但凡在宾馆作业的女人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成婚。不然,企业有权免除劳作合同。"张某其时对这一规则没有太留意,就签了字。1999年3月,张某与其男友结了婚,不久怀孕。宾馆得知后,以张某违背合同为由,于1999年8月免除了与张某的劳作合同,并没收了张某签定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3000元,张某不服,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案后,通过调查核实,张某与宾馆所签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得成婚"的内容。从外表看,张某违背了合同的约好;但本质上,该条款违背了法令规则,是无效条款。裁定委判定撤销了宾馆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责令宾馆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并退还被没收的合同抵押金。宾馆不服,以签定劳作合同两边自愿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持免除与张某所订劳作合同的决议,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定驳回宾馆的诉讼请求。
   事例剖析:
   婚姻自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男女两边只需契合法令的规则,彻底出于自愿,就有权成婚,任何安排和个人都不得干与公民的成婚自在,不然将遭到行政处分或法令制裁。某宾馆以"合同期内不得成婚"束缚张某,本质是对张某婚姻自在权的干与和侵略,是违法条款。裁定委和法院都承认该条款没有法令效力,故对合同两边没有法令束缚力,张某没有违背劳作合同的行为。
   缔结劳作合同应遵从当事人两边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一方不得给另一方强加不相等条款,劳作者处于微小位置,用人单位借签定劳作合同之机给劳作者强加不相等条款,本质上是侵略劳作者权力的行为。在该事例中,某宾馆向张某收取合同抵押金,违背了劳作部办公厅「1994」256号文件,企业不得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某宾馆以张某违背合同为由没收其抵押金,也侵略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某宾馆以一自身无效的合同条款为由免除与张某的劳作合同,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应依法持续实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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