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0:30海南省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2014年修订)
一、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是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归纳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人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要素,曾经三年首要农产品均匀产值、价格为首要依据测算的归纳收益值。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是核算征地补偿费用的首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区位、当地农人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规范等要素确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倍数进行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人团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均按本规范履行(详细规范见附件)。征收村庄团体建造用地,参照地点区片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进行评价补偿,其间征收村庄乡民宅基地、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参照地点区片的国有划拨建造用地运用权进行评价补偿;征收村庄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的,参照地点区片的相应用处国有建造用地进行评价补偿;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造安顿房予以安顿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补偿按本规范履行。依法有偿回收国有农用地土地运用权的,参照本规范履行。
三、本规范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准则上2-3年更新一次。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四、经依法同意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归纳补偿倍数(30倍)乘以地点区域年产值规范履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造项目触及不同区片征地的,依照从高的准则一致确认其征地补偿规范。
六、本规范发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定《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两边约好的补偿规范履行。
七、在本规范发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批阅手续并实质性展开征地作业,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洽谈征地补偿但没有签定《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同意的征地补偿计划确认的补偿规范进行补偿。
八、各市县政府应严格履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准则,足额履行征地补偿费用,实在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
九、本规范发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同意征收土地的,应依照本规范履行。依照本规范付出征地补偿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入予以补助。
十、经依法同意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必须按规则规范及时足额付出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移用。
十一、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海口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2.三亚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3.儋州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4.琼海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5.文昌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6.万宁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7.东方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8.五指山市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9.定安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0.屯昌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1.澄迈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2.临高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3.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4.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5.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6.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7.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
18.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一致年产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