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4:11上海市税务局:
1990年6月18日沪税地(1990)38号《关于对未投产或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秉承的印花税罗列凭据要否贴花的问题请示》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外商出资企业的协议、合同、规章,经政府主管部分检查同意,凭同意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登记手续,收取经营执照后,即宣告外商出资企业建立。即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一致税法令的交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我国境内书立,秉承归于印花税暂行法令罗列纳税的凭据,仍可依照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出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秉承应税凭据征、免印花税的告诉》的规则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年08月07日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07日 (中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