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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与职工签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0:16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安排,是没有独立的民事职责能力的,关于分公司的民事行为,是需要由总公司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的。可是分公司也会雇佣劳作者,那么,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劳作合同?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分公司是总公司部属的直接从事事务运营活动的分支安排或隶属安排。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产业,其实践占有、运用的产业是总公司产业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当民事职责。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建立不须按照公司建立程序,只要在实行简略地挂号和运营手续后即可建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规章,没有董事会等方式的公司运营决议计划和事务履行机关。
⑤分公司称号,只要在总公司称号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尽管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是其实践收取了运营执照,而且从事相关的运营活动,关于普通劳作者而言,或许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0条规则:“《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则的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安排和产业,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安排,包含:……(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运营执照的分支安排……”从上述法令的规则来看,分支安排独自从事的法令行为原则上是有用的,除非法令、法规有特别规则,仅仅其职责终究由总公司承当。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4条规则:“《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安排,依法获得运营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运营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因而,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分公司或许分支安排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的首要规范在于是否依法获得运营执照。依法获得运营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运营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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