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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景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3:26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景祥,男,1959年9月27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景岩,男,1944年6月11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凤兰,女,1952年2月16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凤霞,女,1949年11月17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凤梅,女,1955年1月13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
上诉人杜景祥因法定承继胶葛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权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署理审判员赵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系被承继人杜振付的子女。杜景岩系长子,杜景祥系次子,杜凤霞系长女,杜凤兰系次女,杜凤梅系三女。被承继人杜振付于2004年7月4日逝世(其妻已先其逝世多年)。杜振付曾于1994年末,将坐落兴隆镇供销社邻近的自有二间砖石平房转卖给杜凤霞(该房宅基地运用证一起转交给了杜凤霞,买卖双方未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尔后杜凤霞一家在此寓居,直至杜凤霞在2003年4月28日将此房卖。被承继人杜振付在世期间对杜凤霞出卖房产一事未提出异议。另查,杜凤梅于1997年9月9日以2000元的价格从修百贵处购得两间土平房,买卖双方订有房子买卖契约,房子现由杜凤梅占有运用。被承继人身后留,杜景祥以为分别被杜凤霞、杜凤梅变卖、占用的两处房产均为杜振付所留遗产,遂提起诉讼,要求承继。
上述事实,有证人牛福祥、修百贵证言及杜振付宅基地运用证证明,经质证,法院予以承认。
原审法院以为,公民逝世时留传有个人的合法产业,在该公民生前没有遗言指定承继人的情况下,享有承继权的承继人才干承继该产业。杜凤霞出卖房子发生于2003年4月20日,此刻被承继人没有逝世,并与杜凤霞同在一个村寓居,应当知晓杜凤霞出卖该房子的行为,但直到逝世(2004年7月4日),杜振付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废弃杜凤霞与别人的房子买卖,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权力。而杜凤霞向法院供给的1994年12月21日的卖房文约标明,杜凤霞于1994年12月21日已从被承继人杜振付处购买了该房。杜景祥尽管否定被承继人将该房子卖给了杜凤霞,但不能供给有用依据证明被承继人没有将该房子卖给杜凤霞,以支撑自己的建议。杜凤霞从1994年12月21日起一向在此房寓居并保管该房的房证,直至将此房转卖给景财祥,故应当确定该房产一切权属杜凤霞。杜景祥以为杜凤霞将该房出卖是不合法处分被承继人的遗产,侵犯了自己对该房的承继权的诉讼建议不予支撑。关于杜凤梅占有运用的坐落兴隆店火车站邻近的二间房产,该房产系杜凤梅于1997年9月9日从修百贵处购入,买卖双方订有契约。杜景祥虽建议该房产系由其母亲出资购买,一切权属其爸爸妈妈,但不能供给有用依据证明,故该房产一切权应属杜凤梅。杜景祥建议承继上述两处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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