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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8:03

  许诺是受要约人标明赞同要约的意思。那么许诺的概念和内在是什么呢?许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许诺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供我们参阅学习,期望关于我们有协助。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许诺的法律效能在于许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建立。许诺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1.许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许诺有必要在有用期限内作出。有用期限是指要约的有用期,只需在要约的有用期内向要约人作出许诺的意思标明才具有用能。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许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则抵达:
  (一)要约以对话办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办法,《合同法》第24条规则了许诺期限的核算办法,”要约以函件或许电报作出的,许诺期限自函件载明的日期或许电报交发之日开端核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核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办法作出的,许诺期限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端核算。“
  关于超出许诺期限的许诺,《合同法》第28条规则:“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许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许诺有用的以外,为新要约。”超出许诺期限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以外宣布的许诺成为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29条进一步规则:“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景象能够及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承受该许诺的以外,该许诺有用。”
  3.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彻底共同。这是许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则:“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许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两边意思标明共同,许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彻底承受。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方面的内容,假如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改变,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合同法》第30条中规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有时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加以弥补或更改,假如要约人没有及时标明对立,则该意思标明仍具有许诺的效能。《合同法》第31条定:“许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改变的,除要约人及时标明对立或许要约标明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变的以外,该许诺有用,合同的内容以许诺的内容为准。”
  在实践的买卖中,有些合同的缔结只需一方宣布的要约经对方许诺即可完结,但更多的状况是要通过一方要约,另一方再要约的屡次重复的进程,最终使要约得到许诺,合同才干建立。假如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许进一步的需求,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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