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生育保险待遇都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4:11石家庄生育稳妥待遇规则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应契合国家计划生育方针,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停止妊娠和采纳长效节育办法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用下列生育稳妥待遇:生育补贴。按0.8%规范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补贴由生育...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石家庄生育稳妥待遇都有哪些新规则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石家庄生育稳妥待遇规则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应契合国家计划生育方针,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停止妊娠和采纳长效节育办法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用下列生育稳妥待遇:
(一)生育补贴。按0.8%规范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补贴由生育稳妥基金付出。按0.4%规范缴费的机关、工作安排的女职工生育补贴仍按原薪酬付出途径处理。灵敏工作人员不享用生育补贴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付出薪酬改为发放生育补贴。生育补贴由医保中心依据国家和省规则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稳妥月均匀缴费基数为规范按日核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均匀薪酬规范按产假期限付出自己。生育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自己薪酬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地点用人单位付出其差额部分。
生育补贴的拨付期限,依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则》、《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则的产假期限确认。期限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停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停止妊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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